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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47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 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 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 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 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 提供示范和指引。 - 1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 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 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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