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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 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 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 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 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 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 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2002年7月31日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法释[2002】2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 官担任。 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 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判长。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 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 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 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 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 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 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 用法律负责。· 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 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 (四)评议案件; 行。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 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 者提出裁判意见; 录。 (七)制作裁判文书: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六条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 会讨论决定: 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 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主持庭审活动;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 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会讨论决定; 定的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 第十三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 书: 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第十五条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 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第八条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 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 误后签名。 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十六条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 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日内进行。 第十七条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 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 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 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 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 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 第十八条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 见。 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 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 2002年8月12日 2002年第5期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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