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 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 法函〔1993〕3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 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 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 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 理。 - 1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04-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04-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04-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04-17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1:48: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