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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5号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 辖: 案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 院; 规定。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五)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 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 民法院确定。 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 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 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管辖。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日录(第五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2]6号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 1985年1月17日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 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法(研)复(1985)5号 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 1986年4月2日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 法(研)复(1986】14号 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 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 1986年8月20日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 法(经)复(198626号 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 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 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1988年1月20日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 纷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 法(经)发(1988)2号 法院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 事项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 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 1989年8月8日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 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96号 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 1989年9月16日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 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 法(经)复(198979号 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 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 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 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的批复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 1992年5月4日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 法函(199258号 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 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务利息的复函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 1994年4月11日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 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经(1994]90号 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 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 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 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复函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 1994年7月6日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 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法发[1994】14号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代替 2002年第2期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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