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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释〔2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93次会议、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00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2 年3月2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 (二)》、《修正案 (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 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2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 (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 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取消过失投毒罪罪 名)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 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 (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 准文件罪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 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 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第3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取消中介组织人 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 名)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取消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 第399条第1款 第2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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