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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 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法 发〔1994〕21号 高检会〔199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 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 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 。 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 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有的 早已自行失效 )。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 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 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 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 - 1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 们。 - 2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司法解释目录 (第一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 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规定1990年7月6日法 (研)发〔1990〕11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 于惩治走私、制作、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原依 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 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 毒品罪论处的规定1990年7月9日法 (研)发〔1990〕14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 于禁毒的决定》,原依 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 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定1990年7月10日法 (研)发〔1990〕15号已被199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 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 释》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 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0日法 (研)发〔1991〕47号已被199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 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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