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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 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37次会议、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公布 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 (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俗称“瘦肉精” )等禁止在 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 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 - 1 -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 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 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 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 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 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 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 - 2 -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目录确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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