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2010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秘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3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 播淫移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电子信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 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移语音信息等犯罪 处罚。 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 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移电子信息, 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 贩卖、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移 淫移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 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2010年第4期 15-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核 播移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送三十人以 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 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移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 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 上的; 罚。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 移电子信息,注册会员送一白人以上的: 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 (六)利用淫移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 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移电子信息,允许或 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 者放任他人在自已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 元以上的; 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 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 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 淫移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 的; 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 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 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 倍以上的; 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 传播淫移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 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 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 卖、传播淫移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 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 处罚, 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 的是淫移电子信息,充许或者放任他人在 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移电子信 自已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 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移物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移物品罪定 罪定罪处罚: 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 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02-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02-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02-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02-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13:10:0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