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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 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 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 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符 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0月13日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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