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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将 公 务 用 枪 用 作 借 债 质 押 的 行 为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批 复 (1998年10月30日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九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高 检 发 释 字〔1998〕4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你 院 渝 检 ( 研 ) 〔1998〕8 号 《 关 于 将 公 务 用 枪 用 作 借 债 抵 押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及 适 用 法 律 的 请 示 》 收 悉 。 经 研 究 , 批 复 如 下 : 依 法 -1- 配 备 公 务 用 枪 的 人 员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将 公 务 用 枪  -2用 作 借 债 质 押 物 , 使 枪 支 处 于 非 依 法 持 枪 人 的 控 制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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