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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1第七章 区域公路管理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 路事业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 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 路和四级公路。 本条例对村道和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 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把公路建设与 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 公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公路 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与 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区域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协 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 本市鼓励加强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和引 进先进公路技术和设备,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 第八条 公路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 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 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对规划的科学性、合规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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