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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 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本市高等教育质量,提升 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四个中心”和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设、服务国家战2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以及相关保障、 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应当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 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社会多 方参与的原则。 高等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 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 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价值引领贯 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统筹管 理,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 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保障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构建高等学 校分类发展体系,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实现本 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市建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审议高等教育 3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协调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进和实 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编制、规划国 土 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 监督、经济信 息化、税 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法人资 格,依法开展自主办学, 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 监督。民办高等学校与 公办高等学校 享有 同等法律地 位。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 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 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 交流合作,建立自 我发展、自 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 运行机制, 并根据办学定 位和社会 需 求,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办学 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八条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 团体、行业协会和 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和 支持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 展。 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 第九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编制本市高等教 育发展规划,确定本市高等教育人 才培养规 模、层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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