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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 (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2019年10 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 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 疫情,不少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未能在第一季度召 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施上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 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 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 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未能在第一季度召开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的,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第一季度批准预算的规定,以后 年度继续实施。2020年视疫情防控情况,及时批准预算。-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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