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 出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 自觉遵守和执行;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 - (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 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守社会公德, 爱护公共财产,尊老爱幼,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互助;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 环境绿化美化、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暂住人 口管理和婚姻殡葬等项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法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取保 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八)尚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九)动员和组织居民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律和 国家政策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 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规模一般应在一百户至七百户之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住、副主住和委员共五至九人 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 族的成员。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 - 2 -

.pdf文档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1 页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2 页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13:07: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