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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9年修止本) (2010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17年12月4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 业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 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 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 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 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 立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 -1 - 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 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 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各级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协助政府和有 关部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专门机构,负责为残疾 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 作范围内,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鼓 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 给予适当奖励。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 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就 业的,按2名计算。已经退休、退职或者不在岗的残疾人, 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八条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 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等集中 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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