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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 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8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 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 -1- 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 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 合利用的方针。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 为。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 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住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 位工种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电力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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