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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 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5月 31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 次修正2019年9月28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寸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 王资源,减轻水、阜、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 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 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 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宣、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 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 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 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 实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每年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自标责住制和考核奖惩制 度。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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