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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 (2004年1月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20日公布施行   2019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5月11日公 布 2020年5月18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五女山山城的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 旅游开发 、经营服务 、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五女山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 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 2 -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 ,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 ,北至大东沟 乡路与201国道。 五女山山城管理机构应当在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加强管理 、合理利用的原则 ,确保五女山山城历 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是五女山山城管理 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自然资源 、住建、旅游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资 金,专项用于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省专项补贴经费; (二)自治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门票; (四)捐赠; (五)其他资金。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 3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据保护规划进 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 ,整治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 境风貌的建筑。 第九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毁林、垦荒; (三)野炊、焚烧冥纸、烧荒;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 址保护设施; (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第十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禁止采伐和损 毁。 第十一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天然林和一 级国家级人工公益林禁止采伐。 其它人工林因保护需要 ,确需抚育 、改造和更新进行采 伐的,按下列规定,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一)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和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 应当延长一个龄级 ,采取择伐或渐伐的方式进行 ,禁止采取 皆伐方式 。伐后冠下栽植阔叶树种 ,待前更苗木生长达到标 准后再伐除现有上层树木。 (二)林木主伐或更新采伐前应明确造林更新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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