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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 (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 工作,对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 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 服务,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2-(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 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 服务; (三)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 的区(市)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 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 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 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 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 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 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 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人大街道工委设主-3-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五至七人。主任、 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可以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合署办公,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市)人大代表, 其中主任应当从区(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 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由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 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传达 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研究年度工作,通过向区(市)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研究本条例第四条中需经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 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 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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