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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2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或者其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居 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 ,应当经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同 意,并统一安排 ,未经同意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 ,居 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 ,按照便于居民- 2 -自治的原则 ,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不足100 户或者超过 700户需要调整的,可以适当调整。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实际状况 ,将居民划 分为若干居民小组。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和规模调整 ,由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报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 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决定,报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 5至9人 组成。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居 民委员会居民多少和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 。居民委员会中应 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中应 当有妇女成员。 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 。组长、 副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组长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 ,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 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 每个居民小组推选 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在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通过的选举小组主持。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 1至2人,- 3 -实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 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 10人以上、 户代表5 人以上联名提出 ,居民小组也可以提名 ,选举小组根据多数 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应当有过半数的选民或代表参加投票 ,候选人获得 参加投票的选民或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 。居民委员 会可以接受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 。居民会议对不称职 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 撤换或其他原因出缺时 ,由居民委员会从本居住地区的居民 中聘请代理人员 ,按选举程序提请居民会议进行补选 ,并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 ,维护民族团结 ,办事公道 ,热心为各族居民服 务。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 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或者由居民委会员成员分工 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 ,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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