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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12年3月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0日 新疆维善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二 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 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 -1- 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 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 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 (三)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资源 开发经营等; (五)农业机械化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农业用 水服务; (六)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 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 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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