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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 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 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27日广 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 订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 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 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 和限制。 -1- 第三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 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审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 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所; (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 (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 式、手段。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 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等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 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会工作中需 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和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健 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 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 -2 -

.pdf文档 广州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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