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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扩 及开发管理条例 (2019年1月1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资源的 保护、开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包装饮用水的水源保 护及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包装饮用水特指密封于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 括饮用矿泉水。包装饮用水水源是指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包装饮用水供水的矿泉水、天然饮用水等 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已发现但尚未开发和利用的 包装饮用水水源。 -1 - 第四条对包装饮用水资源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合理开发、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包装饮用水资源的统一 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水利、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督 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和开发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接照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包装饮用水资源保护及开发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装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公众 参与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源保护活动, 对污梁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和支 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循环经济、参与水源保护和建设。对在 包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科学编制水源地环境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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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及开发管理条例 第 1 页 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及开发管理条例 第 2 页 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 及开发管理条例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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