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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 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 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 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 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1 -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 本省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 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 动物栖息地。 第三条本省依法全面禁正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一)褐马鸡、黑鹤、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 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猪、草兔、原鸽、猪摧、黄鼬等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 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 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 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正食用的除 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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