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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压 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晋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开展国防教育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国 防教育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 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国防教育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 费,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国防教育事业。 第五条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下列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 (四)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 国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具体内容,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民国防教育 大纲》的规定。 第六条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七条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和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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