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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2000 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修订根据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 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 下简称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不得于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 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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