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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 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依法办理 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促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范 围调整、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2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 ,应当根 据村民居住状况 、人口数量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经 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 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集体土地所有权关 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 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 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三 、五或 者七人组成 ,其具体职位数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3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工作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适当补贴。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 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 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 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教育 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村民 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 议,管理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 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 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 、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 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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