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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 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 -1- 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 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 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 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 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 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 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 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 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 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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