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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 (2002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2月 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 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 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 -1- 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 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 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 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凤景名胜区和苍 山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 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拨2000米以上:西坡海拨2000米(由西 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 三广局)以上:北至云弄峰余脉海拨2400米以上;涉及河 流、溪箐的,包含河流、溪箐垂直延伸至其底部以上的全部 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苍山洱海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勘界立标确定的界限划定,设立界 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苍山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整体 保护、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 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护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 其附属资源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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