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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5月28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 (库)保护管理 ,促进水生态文 明建设和水环境治理 ,实现自治县河畅 、水清、岸绿、景美 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环 境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河湖 (库)水体、水 域岸线、水生态及相关设施等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湖(库)保护范围包括位于自治县境内的河 流、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及水域岸线 ,具体保护 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立标志和界桩 ,并 依法予以公告。 第四条 河湖(库)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 、保护优先 、- 2 -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省级河 (湖)长建立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河湖 (库)保护管理联动机制 ,协调和 督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河湖 (库)保护管理中涉及的上下游 、 左右岸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 (库)保护管理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经 费纳入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 (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第七条 河湖(库)保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 、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 (库)保护管理 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鼓励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 、资 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河湖(库)的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 (库)的义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河湖 (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 (库)保护管理 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河湖(库)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河湖(库)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河湖 (库)保护 管理的范围、河(湖)长制负责人、水环境质量监测状况、- 3 -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河湖 (库)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定 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放方式 、排放浓 度和总量 、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河湖(库)保护管理实行河(湖)长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河(湖)长体系, 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各级河(湖)长是自治县河湖 (库)保护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依法负责组织相应河湖 (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开展 河湖(库)巡查并协调 、督促解决河湖 (库)保护管理中的 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领导、监督和检 查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河湖 (库)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 相关专业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 (库)保护管理具 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湖 (库)巡查等保护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自治组织应将河湖 (库)保护管理纳入 村规民约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水资源 、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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