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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 为主导,村民为主体,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 治理体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 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十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 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更名,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 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撤销、范围调整、更名,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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