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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衣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 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本市农村“美丽家 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 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 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 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 -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 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 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 务和监督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 科技、金融、税务、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 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 作模式和机制,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鼓励 同业或者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开 展合作与联合。 第七条本市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 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 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 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开展国际交流。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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