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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CS C 81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648—2021 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程 Code of practice o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fire control center 2021 - 03 - 01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42/T 1648—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1 5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3 6 消防设施和设备维保要求 ............................................................ 5 7 资料与记录 ........................................................................ 5 附录 A(资料性) 消防控制室标志牌图例 ................................................ 7 附录 B(资料性) 消防控制室人员信息公示牌图例 ........................................ 8 附录 C(资料性)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服装样式 .......................................... 9 附录 D(资料性)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 10 附录 E(资料性)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 12 I DB42/T 164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孝感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道才、朱惠军、徐辉、陶国兵、柯羊兵、李黎兵、刘泽、宁永军、倪振全、 黄云祥。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电话:027-87269999-9886,邮箱: [email protected];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联系电话: 027-87269999-9886,邮箱:[email protected]。 III DB42/T 1648—2021 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消防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要求、资料与 记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消防控制室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控制室 fire control center 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区域报警系统不具备消防联动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4.1.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与其它部位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和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 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1.3 消防控制室门口应设置统一的消防控制室标志牌,见附录 A,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 设置易于观察辨识、引导灭火救援人员快速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导向标识。 4.1.4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消防控制室基本功能需求。 1 DB42/T 1648—2021 4.1.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 设防火阀。 4.1.6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或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且应 采取防水淹措施。 4.1.7 消防控制室内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 设备组成。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有明显、统一的固定标识或标注。 4.1.8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外线直拨电话、控制室专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联络设备和手电筒、试电笔、 重点设备用房备用钥匙、风机复位扳手、手钮吸盘和专用复位钥匙等应急工具。 4.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照度不应低于 GB 50016 的规定要求。 4.1.10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当符合建筑消防供电要求,消防控制室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设 置自动切换装置,控制器电源应用压线端子连接。 4.1.11 除与微型消防站、治安监控室合用外,消防控制室不应作为其他用途。合用时,消防设备应集 中设置,与其他使用区域进行功能区分,保持间隔。 4.1.1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的消防管理档案柜。 4.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 4.2.1 基本功能 4.2.1.1 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 a) 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 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应有 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 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c) 火灾报警专用总指示应仅能在消防控制室内复位; d) 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4.2.1.2 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没有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应 预留相关信息传输接口。信息显示应符合 GB 25506 的规定要求。 4.2.1.3 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 施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建筑消防设施状态 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 制。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可以控制多级别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 4.2.2 消防联动设施的控制 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及细水 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电梯、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联动设施的控制,应符合GB 25506、GB 50116的规定要求。 4.2.3 信息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的记录、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记 录及管理,应符合GB 25506的规定要求。 4.2.4 信息传输 2 DB42/T 1648—2021 应符合GB 25506、GB 50116的规定要求。 5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5.1 日常管理 5.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不准许吸烟、动用明火,不准许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不准许堆放杂物。 5.1.2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准 许将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5.1.3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储水设施和 消防控制室均应有液位显示。 5.1.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 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1.5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共用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对消防控制室实 行统一管理,约定各自的权力义务。 5.1.6 同一建筑物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当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应能 控制共用消防设备并显示状态信息。 5.1.7 居民住宅区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 位、住宅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在相关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中明确;合同或规约不明确的,由 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责任。 5.1.8 非居民住宅区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控制室 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和值班操作人员职责,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检查、维保、建 档等制度,确保消防控制室正常运行。 5.2 制度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下列制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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