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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20.25 CCS P 15 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2109—2021 应急避难场所运维规范 2021 - 04 - 12 发布 2021 - 07 - 12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09—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日常运维 ........................................................................... 3 5 应急启用 ........................................................................... 4 6 安置运行 ........................................................................... 5 7 安置结束 ........................................................................... 6 附录 A(规范性)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提纲 ............................................. 8 附录 B(规范性) 应急避难场所转换设施、设备登记表 .................................... 10 I DB41/T 210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地震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勤忠、韩贞辉、马伟霞、寇曼曼、李勇、陈静、刘冠群、李卓、王一鸣。 II DB41/T 2109—2021 应急避难场所运维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运维、应急启用、安置运行及安置结束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运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1/T 1754—2019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转换 应急启用时,非应急避难场所专用的设施、设备转换为供应急避难场所使用并配置到位的过程。 3.2 临时避难人员 自行到应急避难场所的零散避难人员。 4 日常运维 4.1 运维机构 4.1.1 应急避难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应设立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场所指挥部),并明确 场所日常运维管理单位。 4.1.2 场所指挥部负责平时的应急演练和灾时指挥、管理受灾群众疏散安置工作。下设协调联络组、 疏散安置组、医疗防疫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教育组等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及 其职责。 4.1.3 场所日常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2 制度建设 场所的日常运维管理单位应对以下事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a) 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日常运维管理标准、维护检查频次、紧急情况下的使用方 式及使用情况登记与备案; b) 场所运行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联动制度; 3 DB41/T 2109—2021 c) d) 定期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或及时报告场所自查情况,协作联动保障情况,场所设施、设 备、物资缺损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 按照附录 A 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备案。 4.3 设施、设备保障 4.3.1 依据场所所属类别,按照 DB41/T 1754—2019 中第 6 章的规定配备设施、设备。 4.3.2 针对场所管理进行应急转换设计,制定应急转换方案。 4.3.3 明确应急转换设施、设备的提供单位(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定期向应急转换设施、设 备保管单位咨询设施、设备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4.3.4 明确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与维护单位,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记录,建立检查档案。 4.3.5 场所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与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日常维 护与管理主体。 4.3.6 定期检查、维护场所标志标牌,确保图形清晰、指向准确、安装牢固、外观完好。 4.3.7 定期检查、维护场所内日常集中存放的标志标牌,在场所启用后应及时安装到位。 4.4 应急物资准备 4.4.1 按照 DB41/T 1754—2019 中 6.8 的规定,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4.4.2 应急物资储备可以采用政府储备、市场协议储备、场所储备等方式。 4.4.3 明确应急物资来源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定期复核物资的储存及更新情况。 4.5 宣传和演练 4.5.1 应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介和社区或场所宣传栏、宣传册等,定期向辖区内社会公众公 布场所位置、容量、场所平面图、设施、功能等相关信息。 4.5.2 场所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场所疏散安置演练,并应及时总结。 4.5.3 定期对志愿者组织培训、演练,使之熟悉防灾、避难、救灾程序,熟悉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 使用。 4.6 其他 4.6.1 宜建立场所运维专用信息化系统,将场所相关基本信息、场所日常运维记录等相关信息录入系 统数据库,制作场所电子地图,并对变更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4.6.2 场所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能随时开启。 4.6.3 场所内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被占用或堵塞。 4.6.4 场所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周边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发现场所周边存在 危险源应及时上报。 4.6.5 宜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对场所实行分区管理。 5 应急启用 5.1 场所启用条件 启用场所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发生破坏性或有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需要避难的; b) 其他需要启用场所的情况。 4 DB41/T 2109—2021 5.2 设施、设备转换 场所启用前,应按附录B所登记的设施、设备进行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 5.3 场所开启 5.3.1 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有序开启场所出入口及场所设施、设备。 5.3.2 应安排专人对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置明 显标识,对不能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抢修,并将场所相关情况报告场所指挥部。 5.3.3 应安排专人按照场所内疏散路线,有秩序地将受灾群众引领至指定区域。 6 安置运行 6.1 运行管理 6.1.1 人员登记 人员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疏散到场所内需要安置的受灾群众进行登记、发放安置卡(码),并凭卡(码)接受场所 的相应服务,被安置人员离开场所时收回(注销); b) 清点、核对进入场所需要安置的人员,对境外人员、临时避难人员应单独进行登记。 6.1.2 信息收集、报送、发布 信息收集、报送、发布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日收集场所情况信息,如次生灾害信息、人员救治及疫情信息、受灾群众失散信息等,并 定时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受灾群众生活物资保障需求; b) 应通过场所内设置的应急广播、信息公告栏等,向受灾群众及时发布场所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政策信息、生活信息和救灾进展等。 6.1.3 志愿者管理 对志愿者的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场所启用,应按场所预案立即组织志愿者到岗工作; b) 可根据实际情况招募、培训临时志愿者,并做好登记。 6.1.4 基本生活保障 场所内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场所内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b) 应急物资储备点以及集中设置的洗衣间、熟热食品加工间等应指定专人看守和管理,随时检 查物资储存情况; c) 基本生活保障应优先考虑孤儿、孤老、孤残及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员。 6.1.5 救灾物资供应 场所内救灾物资供应应按以下要求: a) 对场所储备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分类管理,及时对物资接收和拨付进行登记造册,每日对 剩余物资进行数量清点、核对; b) 集中加工和供应应急饮食,物资供应量应确保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 DB41/T 2109—2021 c) d) e) 受灾群众凭安置卡(码)领取救灾物资,并填写相关信息; 由专人负责维持物资发放秩序、监督物资发放,由场所指挥部统一管理非政府组织捐赠的物 资,建立救灾物资发放登记簿,并定期公示; 应优先为孤儿、孤老、孤残及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物资。 6.2 配套服务 6.2.1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a) 设置临时医疗点及医疗急救组,开展医疗诊治及场所内医疗巡诊; b) 设立心理咨询室,向受灾群众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干预; c) 应加强对场所垃圾的清扫,定期对宿住区、卫生间、淋浴间、宠物安置区以及暴露在外的饮 用水源及生活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做好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d) 优先为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6.2.2 通信服务 场所内的通信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确保场所在应急时通信畅通; b) 有条件的场所应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6.2.3 便民服务 场所内开展便民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立失散人口登记查询工作点、设置人口查询登记薄,建立失散人口查询平台、设立寻亲及 报平安热线电话,与其他场所建立联系,共享人口查询信息并及时在场所信息发布平台上公 布; b)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私人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场所; c) 为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的专用车辆进入和停放场所,应持有经场所指挥部批准的专用证件; d) 用于临时安置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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