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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99 CCS L 67 黑 DB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 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2021 - 04 - 13 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05 - 12 实施 发 布 DB23/T 283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 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林、沙宁、阚洪锦、彭雪松、董月成、赵静、刘晓华、李陆、朱若平、陈卓、 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 I 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 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的通用要求,描述了框架、流程和共享服 务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部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各级部门注册使 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GJJG C 5117—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数据 各级部门采集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监管人员、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知识库、“双 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重点事件等数据。 3.2 监管对象 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 3.3 行政相对人 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 人或组织。 3.4 数据交换 1 DB23/T 2835-2021 监管业务数据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部门系统之间互相发送、传输和接收,具体业务包 括数据汇聚和数据推送。 3.5 资源提供方 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和各厅局的省统建系统。 3.6 资源需求方 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 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调用监管共享接口的各级部门。 3.7 数据质量 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JSON 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 REST 表述性状态传递(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 5 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 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见图1。 2 DB23/T 2835-2021 图1 6 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示例 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流程 6.1 建立监管数据中心 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 系统下建立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 6.2 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 在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分别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通过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级联模块连通两级监管数据。 6.3 梳理监管数据汇聚责任清单 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梳理各级部门监管数据汇聚目 录,形成各级部门数据汇聚责任清单,发布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门户和省“互联网+监管” 工作门户。 6.4 开展监管数据汇聚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通道,在全省范围开展监管数据汇聚, 汇聚的数据按照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要求进行校检,合格的 数据汇聚到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不合格的数据整改后重新提交。 6.5 建设监管应用,开展共享服务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汇聚的监管数据作为支撑,建设监管应用,其中可共享的应用服 务发布到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需求的部门可自行申请使用。 3 DB23/T 2835-2021 7 数据交换 7.1 数据交换总体框架 7.1.1 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图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部门系统连通,汇聚监管数据, 各级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由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受理,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 交换平台推送数据或提供接口服务。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参见图2。 图2 7.1.2 数据交换总体框架示例 数据汇聚 各级部门系统的监管业务数据,按数据汇聚标准和数据汇聚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 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过程,或使用系统上报方式,在黑 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补录模块进行数据补录的过程。数据汇聚流程见7.3.1。 7.1.3 数据推送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各级部门的监管数据申请,按数据推送标准和数据推送流程, 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各级部门系统的过程。数据推送流程 见7.4.1。 7.2 数据交换总体要求 7.2.1 交换方式 数据汇聚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格式文件导入和系统补录三种方式: a) 各厅局有监管业务系统且可进行系统对接的,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数据汇聚;市地应通过 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本市地监管专题库,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 4 DB23/T 2835-2021 b) c) 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进行本市地、区县数据汇聚,再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省市数据 汇聚; 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全量历史数据通过格式文件导入模 式进行数据汇聚; 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增量数据通过系统补录模式进行数 据汇聚。 注 1:对于各级部门监管行为数据无法进行系统改造和对接的,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补录功能进 行数据填报。 注 2:数据推送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模式。 注 3:各级部门均通过厅局前置库或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前置库开展数据推送。 7.2.2 交换频次 各级部门应以增量更新的方式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数据交换。各类数据的交换频次要求如下: a)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 b) 监管行为和“双随机、一公开”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 c) 监管对象、失信企业和知识库数据交换频次应支持实时交换,最低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 d) 投诉举报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 e) 其他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7 d。 7.2.3 交换数据要求 各级部门作为资源提供方以前置库模式及文件采集模式进行数据交换时,上报数据需满足以下要 求: a) b) c) 上报数据应符合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更新频次按 7.2.2 要求执行; 每个数据汇聚表中设计了“主键”、“增量标识”、“增量时间”、“批次号”和“数据来源” 五个字段: 1) 主键——cd_id,唯一标识; 2) 增量标识——cd_operation,业务表的数据新增时值为“I”,修改时值为“U”,删除时 值为“D”; 3) 增量时间——cd_time,表示该批次数据产生时间; 4) 批次号——cd_batch,各级部门系统按批次更新数据,生成批次号。批次号按“数据日期 +数据序号”的方式制定,其中,数据日期是指更新数据的日期(如:20190101),数据 序号为五位数字,每天从 00001 开始,当天数据序号递增; 5) 数据来源——cd_source,表示数据来源的代码; 6) 业务增量表示例见表 1。 表1 业务增量表 cd_id 业务增量表指标项 cd_batch cd_operation cd_time cd_source 1 业务增量表指标项 2019010100001 I 2019-01-01 17:20:53 230000029 2 业务增量表指标项 2019010100002 U 2019-01-01 17:51:06 230000029 3 业务增量表指标项 2019020500001 D 2019-02-05 14:33:21 230000029 5 DB23/T 2835-2021 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关于监管事项的要求,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 事项库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 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以黑龙江 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双随机计划数据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 d) e) 7.3 数据汇聚 7.3.1 数据汇聚流程 数据汇聚流程见图3。 图3 7.3.2 数据汇聚流程 汇聚准备阶段 7.3.2.1 存量数据处理 各级部门将存量数据按本文件的数据汇聚标准及代码集标准进行转换处理。 7.3.2.2 资源注册、审核和发布 各级部门作为资源提供方,将待汇聚数据资源进行注册、审核和发布,供资源需求方通过黑龙江省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数据资源。 7.3.2.3 资源确认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作为资源需求方确认待汇聚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汇聚准备。 7.3.3 汇聚运行阶段 7.3.3.1 6 数据汇聚 DB23/T 2835-2021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各级部门提供的数据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并加载入库。 7.3.3.2 错误数据处理 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会根据 GJJG C 5117—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 规范进行数据质量检测,合格数据可入库,错误数据将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回推给各级 部门,各级部门接收错误数据核对修改后,按照数据更新流程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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