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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CCS Z 06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332—2021 内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ter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by aquatic ecological investigation and making releasing plan 2021-03-11 发布 2021-04-11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33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鲁TC/SC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秀启、付佩胜、董贯仓、孙鲁峰、师吉华、冷春梅、王亚楠、朱士文、丛旭 日、客涵。 I DB37/T 4332—2021 内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的原则、水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域环 境生态响应评价、水生态养护模式构建、生物操纵配方技术参数、生态监控与资源养护。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陆湖泊、水库和城市水系不同功能水域的水生态养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HJ 624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SC/T 1101 湖泊渔业生态类型参数 SC/T 1149 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DB37/T 3604 淡水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测水配方 aquatic ecological investigation and making releasing plan 基于不同功能水域的水质保护需求,以大水面增殖生态学为理论基础,根据不同功能水域的营养状 况、饵料生物现存量和增殖容量,构建以增殖渔业资源为主体,科学配置水生植物、底栖动物和微生物 等生物类群,达到水质净化、渔业资源修复和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技术方案。 3.2 增殖容量 carrying capacity of natural enhancement 某一时期所能支持的、不会导致水域物种、种群以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显著性改变的鱼类最 大放养量。 3.3 生物操纵 biomanipulation 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应用水域生态系统内各营养级之间的食物链关系,控制过量生长的水生生物自 然种群的群落管理技术。 3.4 生态浮床 floating treatment wetlands 1 DB37/T 4332—2021 以可漂浮材料为基质或载体,将经过筛选、驯化的水生植物栽植到种植槽内,放入受损水体中,吸 附、降解或固定受污染水体中的污染物的无土栽培设施。 3.5 有效微生物群 effective microorganisms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把经过筛选出来的好气性和嫌气性有益微生物混合培养增殖的微生态活性菌群。 4 水生态养护原则 4.1 生态安全性原则 放养水域应符合GB 11607,避开污染源和重度污染区域。不应放养外来物种并慎重放养凶猛性和草 食性鱼类,并将放养数量控制在增殖容量以内,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4.2 生态效益优先原则 优先选择抑制藻类爆发、控制水草疯长或促进沉积物中碎屑分解的滤食性和杂食性鱼类、土著底栖 贝类等生态修复物种。 4.3 配方精准化原则 针对水域富营养化、渔业资源衰退和生态灾害等问题,综合运用水体中藻类-水生植物 底栖动物 鱼 类-微生物多营养级耦联关系,根据放流物种的生物学特性和栖息地需求、对水体中的饵料和空间时间 的合理利用,以及放流苗种成活率和放流实际成效,保证“一水一方”。 4.4 简明适用性原则 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原则,优先适用控制藻类生长的滤食性鱼类配方,根据不同功能水域富营养 化程度估算滤食性鱼类的放养量,计算简便明了、可操作性强。 5 水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 5.1 自然地理环境 5.1.1 自然地理环境监测和调查的内容包括水域地理位置、形态特征、面积、水文、气象、集水汇流 特征、底质特征、土地利用和水动力特性等,水域开放和封闭性、水源、换水周期、水域污染类型、污 染物输入和底泥营养盐积累等状况。 5.1.2 按照 SC/T 9102.3 和 DB37/T 3604 的规定执行,填写水域自然环境状况调查表(参见附录 A)。 5.2 水环境 5.2.1 水环境监测和调查的内容包括水温,透明度,电导率,pH 值,溶解氧,化学耗氧量,总碱度, 总硬度,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氮,总磷,可溶性磷酸盐,叶绿素 a 含量。 5.2.2 按照 SC/T 9102.3 和 DB37/T 3604 的规定执行。 5.3 水生生物资源调查 5.3.1 水生生物资源 5.3.1.1 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的内容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着生生物、水生植物等种类 组成、优势种和生物量等(参见附录 B)。 2 DB37/T 4332—2021 5.3.1.2 按照 SC/T 9102.3 和 DB37/T 3604 的规定执行。 5.3.2 渔业资源 5.3.2.1 渔业资源监测和调查的内容包括主要经济鱼类种类组成、渔获物群体结构、近三年渔产量和 增殖放流种类和规模。 5.3.2.2 按照 SC/T 9102.3 和 DB37/T 3604 的规定执行。 5.3.3 外来水生生物 5.3.3.1 调查水域外来水生生物种类、生物学特性、引入途径、分布范围、资源状况和防控现状 5.3.3.2 按照 SC/T 9102.3 和 DB37/T 3604 的规定执行。 6 水域环境生态评价响应 6.1 水域富营养化评价 6.1.1 水域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和分级 将水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的结论进行梳理统计,依据《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 分级技术规定》,必须对不同功能水域的富营养化状况进行评价和分级。 6.1.2 水域富营养化响应类型 6.1.2.1 按照 SC/T 1101 规定的方法确定水域富营养化响应类型。 6.1.2.2 湖泊、水源地水库和城市水系富营养化响应类型见表 1。 表1 不同功能水域富营养化响应类型 功能水域类型 湖泊、城市水系 湖泊、水库、城市水系 湖泊、水库、城市水系 初级生产者 主要是水生维管束植物,敞水区沉水植物覆盖率大于 50 %,平 2 均生物量大于 2 500 g/m 。 主要是浮游藻类,沉水植物覆盖率小于 20 %。 由浮游藻类和水生维管束植物组成,沉水植物覆盖率小于 50 %, 2 平均生物量小于 500 g/m 。 响应类型 水生植物响应型(草型) 浮游植物响应型(藻型) 非响应型(混合型) 6.2 外来有害水生生物评价 6.2.1 评价外来水生生物建立自然种群和扩散以及生态危害。 6.2.2 按照 HJ 624 的规定执行。 7 水生态养护模式构建 根据水域富营养化评价、生态响应类型和水功能区目标,构建不同功能水域生态养护模式见表2。 3 DB37/T 4332—2021 表2 不同功能水域生态养护模式 功能水域 水生态问题 湖泊、水库 蓝藻水华发生 城市水系 丝状藻藻华发生 生态响应类型 浮游植物响应型(藻型) 生态养护模式 生物操纵技术 以渔抑藻(蓝藻) 放养滤食性鱼类 以渔抑藻(丝状藻) 放养滤食性和草食性鱼类 放养草食性鱼类 湖泊和城市水系 菹草疯长 水生植物响应型(草型) 以渔控草 城市水系 水域生态环境退化 混合型 水生动植物与微生物耦合 多营养级生物调控 水库 外来有害贝类入侵 外来有害贝类入侵 以渔控外来有害贝类 放养底栖肉食性鱼类 8 生物操纵配方技术参数 8.1 以渔抑藻模式 8.1.1 放流种类 放养滤食性鱼类鲢、鳙鱼为主,搭配草鱼、鳊和鲂和杂食性鱼类鲤、鲫,以及以着生藻类为食的鲴 类。 8.1.2 滤食性鱼类放养量 应根据富营养等级确定滤食性鱼类放养量,其中: 2 2 a) 轻度富营养化的水库鲢、鳙放养量为 800 尾/hm ~1 200 尾/hm ; 2 2 b) 中度富营养化的湖泊鲢、鳙放鱼量为 1 200 尾/hm ~1 600 尾/hm ; 2 2 c) 重度富营养化的城市水系鲢、鳙放养量为 1 600 尾/hm ~2 500 尾/hm 。 8.1.3 放养规格 放养鱼种规格照表3确定,且鲢、鳙和草鱼的放养以大规格苗种为宜。 表3 放鱼种类与规格表 放流种类 小规格 大规格 鲢 25g/尾~50g/尾 100g/尾~150g/尾 鳙 25g/尾~50g/尾 100g/尾~150g/尾 草鱼 20g/尾~50g/尾 80g/尾~120g/尾 青鱼 25g/尾~50g/尾 100g/尾~150g/尾 鲤 25g/尾~50g/尾 100g/尾~150g/尾 鲂 10g/尾~20g/尾 鲴类 5g/尾~10g/尾 8.1.4 放养比例 湖泊中鲢鳙放养比例在7:3~8:2,水源地水库鲢鳙放养比例在4:6~3:7,城市水系鲢鳙放养比 例在6:1。鲢、鳙的放养比例占总放养量的60 %~80 %,鲤、鲫、鳊、草鱼占5 %~15 %,其它鱼占5 %。 8.1.5 放养时间 8.1.5.1 宜选择在每年 3 月至 5 月或 10 月至 11 月;菹草型水体放养草鱼、团头鲂以秋末冬初为宜。 8.1.5.2 具体增殖放流操作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或按照 SC/T 9401 的规定执行。 4 DB37/T 4332—2021 8.2 以渔控草模式 8.2.1 放养草鱼和鲂等草食性鱼类为主,搭配鲢和鳙滤食性鱼类。 8.2.2 滤食性鱼类的放养量参照以渔抑藻模式,草食性鱼类的放养量以鱼产力估算为准,或以参考实 际放流回捕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确定。 8.2.3 鱼产力估算按照 SC/T 1149 的规定执行。 8.3 以渔控外来有害贝类模式 8.3.1 放养以底栖动物食性的青鱼、鲂和鲤为主,搭配食浮游生物和有机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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