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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00 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427—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building maintenance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1 - 06 - 22 实施 2021 - 05 - 22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427—2021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维修管理范围 ....................................................................... 2 5 检查方式 ........................................................................... 2 6 工作程序 ........................................................................... 2 6.1 6.2 6.3 6.4 6.5 制定计划和提出申请 ............................................................. 项目确立 ....................................................................... 项目实施 ....................................................................... 竣工验收 ....................................................................... 应急维修 ....................................................................... 2 3 3 3 3 7 监督管理 ........................................................................... 3 8 技术业务用房维修 ................................................................... 4 附录 A(资料性) 维修计划申请表制式文本 ............................................... 5 附录 B(资料性) 维修计划申请函制式文本 ............................................... 6 I DB21/T 342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超、曲波、徐刚、吴兴权、王珂、刘建勋、王静园、朱辉。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联系电话: 024-8689727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中大街206号),联系电话: 024-83779378。 II DB21/T 3427—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范围、检查方式、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畴内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的维修管理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归口办公用房的维修工作实行全过程统一管 理和具体实施,所需资金商财政部门。本文件不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的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管理活动。 辽宁省内各级党政机关租(借)用办公用房的维修应遵从租(借)用合同约定,由相关责任方负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building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3.3 办公用房维修 office building maintenance 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活动。 3.4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 routine maintenance of office building 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 作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3.5 办公用房大中修 large and medium maintenance of office building 1 DB21/T 3427—2021 对办公用房本身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 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4 维修管理范围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管理范围包括以下12个系统: ——承重系统。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围护系统。如地下防水、楼面防水等;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如吊顶、轻质隔墙、软包等; ——给水排水系统。如卫生间上下水管、雨水管道等; ——供暖系统。如热循环系统、散热设备等; ——通风与空调系统。如末端处理系统、各类调节阀类和送(回)风口等附件和控制系统等; ——电气系统。如变配电室、动力照明和室外电气子系统等; ——电梯系统。如滑轮间、井道、曳引系统、控制系统等; ——建筑消防系统:如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广播系统等; ——建筑智能化系统。如建筑设备监控、机房布线等;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系统,如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系统、地源热泵等; ——办公区附属设施、系统及建筑物。如管网、地下车库等。 5 检查方式 5.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 5.2 日常检查是指为保持办公用房本身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运 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 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 5.3 综合检查是指为确保办公用房本身及其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 和必要的荷载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或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 综合检查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或检测机构承担。 6 工作程序 6.1 制定计划和提出申请 6.1.1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所需资金列入部门经费预算。使用单位对办公 用房大中修提出申请(维修计划申请表参见附录 A),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报财政部门安排预 算,预算下达后分类组织实施。 6.1.2 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提出集中办公区域的大中修计划申请,相关使用单位提出集中办公区域以 外的大中修计划申请,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6.1.3 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主要包括: ——提出申请函。主要包括维修房产基本情况、使用现状、检查与评定结果、维修内容和规模、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申请函样式参见附录 B; ——编制维修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更换或维修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和主要技术参数等; ——前期论证报告。对预算达到本地区规定金额以上或涉及承重结构维修的情形,应提交具备相 应资质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 2 DB21/T 3427—2021 ——承诺书。承诺申报的维修项目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出租(借)方的维修范畴。 6.2 项目确立 6.2.1 申请受理。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6.2.2 专业勘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和技术 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 6.2.3 计划编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维修计划, 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以及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 入维修规划。 6.3 项目实施 6.3.1 办公用房大中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项目预算达到地区采购工程类项目 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应执行建设工程等有关规定;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内部控制制度。 6.3.2 使用单位可根据办公用房大中修规模、内容等组建或委托维修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可邀 请技术专家参加项目管理工作。维修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的修缮要求、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 等承担管理责任,确保维修项目按计划完成。 6.3.3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根据维修项目合同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单 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6.4 竣工验收 6.4.1 维修项目竣工后,应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 报告。重要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6.4.2 竣工验收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 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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