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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20.10 CCS B 38 西 藏 54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54/T 0245—2021 地理标志产品 西藏藏红花 2021 - 05 - 24 发布 2021 - 06 - 24 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4/T 0245—2021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2 5 技术要求............................................................................2 6 检验方法............................................................................3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西藏藏红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栽培管理 .........................................................8 I DB54/T 0245—2021 前  言 本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2005] 第 78 号 《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 、 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规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33号公告的要求制定。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藏红花产业开发商会提出。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拉萨海关技术中心、西藏自治区藏红花产业开发商会、西藏圣奇保健品有限公司、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晓钢、魏霜、王顺芝、王君、唐庆强、刘国芬、刘奇彬、范力、凌莉、关丽 军、李志勇、文艺、次仁拉珍。 II DB54/T 0245-2021 地理标志产品 西藏藏红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西藏藏红花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 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西藏藏红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SN/T 3650 药用植物中多菌灵、噻菌灵和甲基硫菌灵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第四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20]第 354 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西藏藏红花 在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番红花(Crocus sativus L.),经采收、加工,符合本标准 质量要求的干燥柱头。 1 DB54/T 0245-202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西藏藏红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保护范围,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地区比如县、索县、 巴青县雅安镇、嘉黎县尼屋乡(曾名:忠玉乡)和阿里地区噶尔县、普兰县、札达县、日土县现辖行政 区域,见附录A。 5 技术要求 5.1 栽培管理 见附录B。 5.2 外观质量等级标准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外观质量等级标准 要 项 求 目 一级 二级 深红色或暗红色,有光泽, 无黄点。 色泽 深红色,有光泽,无黄点。 形态 粗细均匀,线形,长约 粗细基本均匀,线形,长约 2.7cm至3.0cm,下窄上宽, 2.7cm至3.0cm,下窄上宽, 顶端为扇形,边缘有细齿。 顶端为扇形,边缘有细齿。 三级 暗红色,有光泽,有黄点。 粗细不均,线形,长约2.7cm至 3.0cm,下窄上宽,顶端为扇形, 边缘有细齿。 滋味、气味 气味浓郁,微有刺激性,口感微苦。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水分,g/100g ≤ 9.0 灰分,g/100g ≤ 7.0 西红花苷Ⅰ+西红花苷Ⅱ(以干基计),% ≥ 20.0 标 5.4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2 DB54/T 0245-2021 项 目 指 标 铅,mg/kg ≤ 0.50 总砷,mg/kg ≤ 0.50 总汞,mg/kg ≤ 0.05 镉,mg/kg ≤ 1.0 铜,mg/kg ≤ 2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多菌灵,mg/kg ≤ 0.50 注:凡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应符合其规定。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等级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观察其色泽、形态、 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并口尝其滋味。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的规定执行。 6.2.2 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3 DB54/T 0245-2021 6.2.3 西红花苷Ⅰ、西红花苷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 6.3.2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 6.3.3 总汞 按GB 5009.17 的规定执行。 6.3.4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 6.3.5 铜 按GB 5009.13的规定执行。 6.3.6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 6.3.7 多菌灵 按SN/T 3650的规定执行。 6.4 微生物指标 6.4.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 6.4.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的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产地、同一时间采收加工的同品种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4 DB54/T 0245-2021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按照GB/T 12729.2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质量等级标准、水分、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常年生产的每年进行一次,季节性或断续性生产的应在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检验一次。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 b)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 品。 7.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a)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 b)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 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c)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T 191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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