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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DB5114 四 川 省 ( 眉 山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4/T 32—2021 眉山市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2021 - 9 - 13 发布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0 -13 实施 发 布 DB5114/T 32—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原则 ........................................................................... 1 5 服务的主要类型和内容 ............................................................... 2 6 服务方法 ........................................................................... 4 7 服务流程和要求 ..................................................................... 4 8 档案管理 ........................................................................... 8 9 服务保障 ........................................................................... 8 10 服务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 ........................................................... 10 附录 A(规范性) 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图 ...................................... 11 附录 B(资料性) 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记录样表 .................................... 12 参考文献 ............................................................................. 30 I DB5114/T 3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眉山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文件由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眉山市救助管理站、眉山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都理工大学、眉山市益家亲社 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祥、苏品文、刘柱能、刘大鹏、李海梅、李宏伟、茆长宝、臧肖、文鹏、 郑凌月、王思。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5114/T 32—2021 眉山市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眉山市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的主要类型和内容、 服务方法、服务流程和要求、档案管理、服务保障、服务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59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MZ/T 0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联合国《儿 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故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属于儿童。 3.2 未成年人保护 也叫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指服务人员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专业 的价值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助人服务活 动。 4 服务原则 4.1 无歧视原则 尊重所有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因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4.2 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 所有关于未成年人的行动都应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帮助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4.3 伤害最小化原则 1 DB5114/T 32—2021 在未成年人服务过程中,如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应尽量选择对未成年人伤害最小的方案,或最容易 从伤害中恢复的方案。 4.4 尊重与自决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未成年人有权对影响到本人的事项自由发表 意见和决策。 4.5 保密原则 在未成年人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随意透露相关服务信息。 4.6 生态系统原则 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 务机构等的互动中分析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健康发展。 5 服务的主要类型和内容 5.1 主要服务类型 5.1.1 支持性服务 通过对环境(通常是指其家庭)的培育,提高未成年人所处环境的功能,强化法定监护人和生活主要 照料者的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1.2 保护性服务 通过外部监督、干预性服务等方式,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暴力伤害,如被虐待、忽视和剥削等。 5.1.3 补充性服务 通过专业介入,适当增强未成年人所处环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环节,弥补家庭对未成年人照顾功 能的不足。 5.1.4 替代性服务 针对抚育功能严重丧失或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导致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庭,以社区和儿童福利 机构为基础,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障。 5.1.5 发展性服务 依据处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发展特征,按不同年龄段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关爱、教育和引导服务。 5.2 主要服务内容 各服务类型的主要服务内容见表1 。 2 DB5114/T 32—2021 表1 各服务类型的主要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 开展家庭科学养育、亲职教育、知识讲座等系列活动。包含科学育儿、行为习惯养成、兴趣培 养、心理疏导、安全教育、青春期引导、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干预、亲子关系促进、监护能力 支持性服务 提升、课业辅导、道德培养等; b) 依托各类线上或线下宣传载体,原创、分享家庭科学养育相关知识,建立与家长的直联沟通关 系,提供专业性解答和指导。 a) 预防服务。包括社区动员和教育、未成年人风险识别、分类分级、监测和干预; 保护性服务 b) 接报处置服务。包括热线服务、指定邮箱、特制举报箱、微信公众号等; c) 康复和回归服务。包括身体康复、情绪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直至未成年人能回到正常 生活状态。 a) 针对重度疾病未成年人,帮助其链接医疗资源、认识疾病、适应治疗环境,整合多元化资源,为 其家庭减轻照顾或经济压力,构建社会支持系统; b) 针对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与散居孤儿,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服务; c) 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积极链接特殊学校、康复机构等资源,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d) 针对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缺失角色扮演,弥补单亲家庭的角色空缺; e) 针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及时掌握其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积极为其提 供假期日间照料、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日常陪伴服务,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f) 针对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发现应立即制止,对相关未成年人给予心理疏导、教育和引导, 补充性服务 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 g) 针对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发现后主动沟通,及时告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链接 心理咨询相关资源,引导未成年人和家长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心理问题; h) 针对涉案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 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未成 年人社区矫正服务; i) 针对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预防和干预,引 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督和管理; j) 针对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应及时链接各类帮扶政策,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思想引导和观 念转变。 a) 当家庭照顾功能缺失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居住场所,提供一部分 替代性服务 或全部替代家庭照顾功能的服务。例如家庭寄养、收养、儿童福利院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未 成年人的安置服务等; b) 为遇到突发或紧急事故而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即时的照顾服务。 a) 针对0-3岁未成年人,基于促进未成年人早期综合发展的科学依据,开展科学喂养、身体照顾、 依恋关系引导、早教及托育服务; b) 针对3-6岁未成年人,提供体格发育、行为习惯、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性格养成、社会心理及 情感发展等方面的培育服务; 发展性服务 c) 针对6-12岁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教育、习惯养成、道德培养、社会实践、艺术修养及家庭教育 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d) 针对12-15岁未成年人,提供人际交往、社会融入、青春期引导、生活技能、生命教育等方面的 提升服务; e) 针对16-18岁未成年人,提供思想引导、价值观树立、职业规划、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素养发 展服务。 3 DB5114/T 32—2021 6 服务方法 6.1 个案工作 服务人员以面对面、个别化的方式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个案服务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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