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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00 CCS A9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320.4—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 4 部分:化学毒剂 The capacity building of Nuclear,biological and chemical factors monitor and emergency disposal at Border Ports Part4:Chemical toxic agent 2021-08-20 发布 2021-09-2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320.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5/T 2320《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第4部分:化学毒剂。DB15/T 2320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核与辐射; ——第 3 部分:生物战剂; ——第 4 部分:化学毒剂。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海关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海关、呼和浩特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满洲里海 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多、张小玲、李树峰、杨常青、郭文秀、靳木子、孙利东。 I DB15/T 2320.4—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 4 部分:化学毒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国境口岸化学毒剂的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国境口岸化学毒剂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A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SN/T 1466-2010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XF 124-201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DB15/T 2320.1-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1部分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DB15/T 2320.1-2021中6.1的规定。 4 要求 4.1 人员要求 应符合DB15/T 2320.1-2021中6.2的规定。 4.2 方案 根据口岸与工作实际制定对突发性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细化标准操作程序,与地方相关 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更新。 4.3 个人防护器材 4.3.1 防护要求 应根据应急预案的力量配备和任务需求,准备个人防护器材。包括防护面罩、A级防护所需的防护 装置、B级防护所需的防护装置、配套或单独适用的长筒橡胶防化靴和高腕橡胶防化手套。化学因子恐 怖事件发生时,为避免和减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4.3.2 化学因子为神经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时,应达到 A 级防护要求。 1 DB15/T 2320.4—2021 4.3.3 可判明化学因子不属神经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以外的其他不挥发的有毒固体或液体时, 应达到 B 级防护要求。 4.3.4 对不明毒源事件的现场救援人员,应达到 A 级防护要求。 4.4 监测设备及用品 4.4.1 监测用品 采样用品:玻璃器皿、惰性材料容器、封签、吸管、吸球、采样勺、采样袋、玻璃注射器、气体采 样器、滤烟纸、镊子、脱脂棉、采样铲、剪刀、手术刀、记号笔、烧杯、量筒、酒精灯、采样箱; 封锁现场用品:危险区域红、黄、绿隔离带,患者救治分类红、黄、绿、黑指示标识; 洗消药械:含氧、含氯、碱性消毒剂,大容量高压喷雾器。 4.4.2 现场监测设备 包括化学有害因子快速检测箱、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和固定式化学有害因子监测系统。性能 及技术参数要求按照附录A。 5 内容与方法 5.1 化学毒剂 本标准包括以下各类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化学毒剂: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窒息性毒剂;失能 性毒剂;刺激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各类化学毒剂的毒理作用见SN/T 1466-2010中的附录B。 5.2 发现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进入现场排查程序: ——监测仪器报警; ——不明原因的气、雾、烟、粉尘或液滴,或异常气味; ——可疑粉末或晶体、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其他可疑化学品,且未能说明用途的; ——可疑的装有少量液体或固体粉末的小容器、小型注射器等、装有不明用途液体的塑料袋; ——具备下列特征的邮包:夹带有粉末状物品;无寄信人地址或邮戳显示地址与寄信人地址不符; 邮资过多;收件人称谓不正确或仅有收件人的称谓,但无姓名或标有“亲启”、“机密”; 过多的捆绑材料;有突出的金属线或铝箔;有明显油污、斑点或异味。 ——突然发生局部集体性急性中毒症状的人群。 ——发现大范围小动物中毒或死亡。 ——现场发现具有化学毒剂相似理化特征的物质; ——获取相关的化学恐怖袭击信息。 5.3 现场排查 5.3.1 选择检测点 检测点的正确选择与否直接影响到检测的准确度和速度,由于检测对象不同,检测点的选择各有不 同的要求。对污染空气的检测点通常选在毒源或下风边缘处,距地面20 cm~40 cm的高度检测,也可选 2 DB15/T 2320.4—2021 在污染空气容易滞留的物体、地形等位置检测;对污染地面的检测点应选在毒源或其周围污染密度较大 的位置上。 5.3.2 可疑气体检测 排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后用可使用手持式化学毒剂检测仪、化学毒剂检测箱中的侦毒器等设备由 远及近对可疑气体进行侦检。使用手持式化学毒剂检测仪时,首先应在无染毒环境下开机预热数分钟, 直至操作界面显示测试提示时再进行检测(必要时可用随机附带的测试棒先对用手持式毒剂报警器进行 标定);使用侦毒器时按说明书将侦毒管折断,立即连接抽气装置抽气,使侦毒管内的检测剂与可疑气 体反应显色,可以在15 min~20 min内检测神经型毒剂、糜烂型毒剂和全身中毒性毒剂等。排查人员 根据侦毒管的颜色变化判断毒剂的种类。 5.3.3 可疑液体检测 排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后可用能鉴别沙林、维埃克斯、梭曼、塔崩、芥子气、路易氏气等化学毒 剂的侦毒纸等对可疑液体进行检测,即按说明书将侦毒纸粘取液滴,根据显色判断毒剂的种类。如沙林、 梭曼、塔崩等G类毒剂显黄色;VX等V类毒剂显绿色;芥子气等H类的毒剂显红色。有挥发性的液体也可 用手持式化学毒剂检测仪进行检测。 5.3.4 可疑固体检测 样品采集和运送见SN/T 1466-2010中的附录C,经制样后对样品用侦毒纸等实施现场快速检测。 对现场检测无法排除或无法检测的物品应进行封存,并采样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如包装完整的, 应整体封存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 5.4 结果判定 进出口监控化学品(具体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见SN/T 1466-2010中的附录D),应是国务院指定 的单位和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同时,进口方应是《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现场监测和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如下情况的,为可疑口岸化学涉恐事件: ——携带施放化学毒剂装置,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现场多人同时出现相类似的中毒症状,甚至死亡的,以及现场大量动物发病或死亡的; ——现场检测阳性的化学毒剂或前体; ——现场空气、水、食物中检测到化学毒物的。 5.5 处置 5.5.1 一般处置 对于现场排查、判定能够排除化学涉恐事件的,或能提供有关部门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等合法手续, 包装完整,用途明确的化学制剂,检疫放行。 5.5.2 应急处置 经结果判定不能排除口岸化学涉恐事件,立即报告地方反恐部门,启动相应的涉恐预案。 5.6 恐怖事件 5.6.1 启动应急预案 3 DB15/T 2320.4—2021 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危害和影响进行快速评价,当事件的危害程度超出现场海关工作人员处理能 力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处理。 5.6.2 报告 口岸排查不能排除核生化涉恐事件时,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同时向地方政府反恐部门和直属海关报 告,并做好应急准备。直属海关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核实,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事件性质后 立即以最便捷的方式上报海关总署,填写口岸核生化事件相关记录单。 初次报告应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 系单位人员、通讯方式;以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 亡的分布及发展趋势。 5.6.3 隔离封锁 恐怖事件发生后海关应联合相关部门迅速隔绝毒源,封锁现场,紧急疏散人员,迅速将污染区域内 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并迅速关闭现场通风设施,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中毒范围, 为专业防毒救护赢得宝贵时间。 5.6.4 划分区域 恐怖事件发生后应联合相关部门迅速确定危险区域,按危险程度,围绕事故现场划分危险区域: ——红区:紧邻事件污染现场的地域,用红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在此区域救援人员应装 备防护装置以避免被污染(参见 SN/T 1466-2010 中的附录 G); ——黄区:围绕红区以外的区域,在此区域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装置避免二次污染的危害, 以黄色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此线也称洗消线,所有出此区域的人应在此线上进行洗 消处理; ——绿区:洗消线外,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 5.6.5 患者分类 在将患者运转到医疗机构前,将患者分类,分部用相应的标牌配戴在患者胸前或上臂,以便使患者 得到最有效的救治: ——立即处理(红色):危重患者,指出现可能影响生命损害或指征,需要紧急处理和转运; ——延期处理(黄色):不严重的伤害或中毒,可随后处理或转运; ——勿需处理(绿色):未中毒,无伤害或轻微中毒或伤害,不需要处理或转运,留待观察; ——死亡/濒死(黑色):无呼吸,无脉搏,重度昏迷。 5.6.6 现场救护 医疗救治机构的医务人员抵达事件现场后,救护原则是尽快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维持患者生命 体征: ——解开患者衣扣,使呼吸通畅。呼吸困难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给氧,注射呼吸中枢兴奋 剂; ——对心脏骤停的患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 ——对意识丧失的患者,要注意瞳孔、呼吸、脉搏及血压的变化,及时除去口腔异物,有抽搐发 作时,要及时使用安定或苯巴比妥类止痉剂; 4 DB15/T 2320.4—2021 ——口服中毒者应尽早进行催吐,除用手法刺激咽后壁外,可口服吐根碱糖浆催吐; ——被毒液喷溅到衣服、皮肤上,要把接触的衣服脱掉,喷溅到液体的皮肤要在第一时间用棉花、 纱布吸去可见的液滴,再用皮肤消毒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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