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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41—2021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2021-06-29 发布 2021-07-01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4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俞垛镇人民政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戚晓明、俞扬祖、王余华、刘海涛、张玉俊、王莉、陆宏成、陈田婷、王晓 露、李应明。 I DB3212/T 1041—2021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务监督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程序及要求、工作保障、效能 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村民、社会各方对村务的监督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务监督 village affairs supervision 村民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 3.2 村务监督委员会 the village superintendency committee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纪(工)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 依法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组织,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 4.1 人员构成及基本要求 4.1.1 人员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主任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4.1.2 基本要求 4.1.2.1 a) b) c) d) e) 4.1.2.2 a) b) c) d) e)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应符合以下要求: 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熟悉村情,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主任任职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基本要求; 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 热爱农村工作,具有从事农村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长期从事农村基层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表现特别优秀的,经 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f) 按照“五选十不选”标准,对存在“十不选”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 任。 1 DB3212/T 1041—2021 4.1.2.3 委员任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符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基本要求; b) 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在本村,热心本村事务,参与村集体经济社会发展和村公益事业,承担本 村村民应尽义务; c) 一般应具有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知识; d)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特别优秀的村“五老”人员,经镇(街道)纪(工)委审核, 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e) 对照“十不选”负面清单规定,对存在“十不选”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不得推选为村务监督委 员会委员。 4.1.3 回避制度 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本人外,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亲 属、近亲属以及村会计(报账员)、纳入村干部专职化管理的其他村工作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等均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2 4.2.1 人员的产生和调整 选举 4.2.1.1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2.1.2 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在村民中推选产 生,可连选连任。选举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 实际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4.2.1.3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 投票通过。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4.2.1.4 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4.2.1.5 村民会议选举应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 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赞成的,始得当选。 4.2.1.6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4.2.1.7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4.2.2 自行辞职 4.2.2.1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及时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 并说明辞职理由。 4.2.2.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 4.2.2.3 村党组织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应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4.2.2.4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纪 (工)委备案。 4.2.3 辞退 4.2.3.1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退出村务监督委员会: a)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不服从组织管理 和工作安排的; b) 不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 c) 对村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d) 组织开展村级民主理财实施财务监督,不按规定严格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管理规定, 不及时予以制止,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的; 2 DB3212/T 1041—2021 e)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 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f) 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督对象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礼品、宴请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g) 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h) 其他违反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行为。 4.2.3.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上述原因被要求退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党组织应要求村民委员会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所作决定应在 5 日内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纪(工)委备案。 4.2.4 职务自行终止 4.2.4.1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a) 死亡的; b) 被判处刑罚的; c) 丧失行为能力的; d) 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4.2.4.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予以 公示,并报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4.2.5 补选 4.2.5.1 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宜在出缺后 3 个月内组织补 选。 4.2.5.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主持 下,按照本文件 4.1.1、4.1.2 和 4.2.1 有关规定进行。 4.2.5.3 补选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4.3 场所与制度建设 4.3.1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单独挂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4.3.2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置独立办公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经费、有印章、有制度、有履职记录。 4.3.3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工作例会、学习培训、报告工作、民主评议、工作轮值、监 督台账、工作回避、考核退出和申诉等制度。 5 工作职责、程序及要求 5.1 5.1.1 工作职责 党内日常监督 5.1.1.1 督促村党组织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 和具体措施,进行责任分解和落实。 5.1.1.2 督促村党组织定期分析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1.1.3 结合实际,对本村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理想信念和党规党纪教育,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廉 政文化活动。 5.1.1.4 发现村“两委”班子作出违纪违规的决定、决议、决策时,当场阻止、及时报告、督促纠正。 5.1.1.5 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监督村“两委”班子成员,对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5.1.1.6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督促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了 解并掌握所在支部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对受处分 的党员进行帮助、教育。 5.1.1.7 定期不定期走访党员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配合处置群众诉求。 5.1.2 纪律监督 3 DB3212/T 1041—2021 5.1.2.1 对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村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 问题线索及时向镇(街道)纪(工)委报告; 5.1.2.2 协助镇(街道)纪(工)委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在本村的贯彻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5.1.2.3 协助村党组织查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5.1.2.4 对本村党员干部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5.1.2.5 接受对本村党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所属镇(街道)纪(工)委报告。 5.1.3 民主监督 5.1.3.1 监督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上级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心工 作贯彻情况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实施成效等方面。 5.1.3.2 监督村务决策。对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情况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程序向村党组 织或镇(街道)党(工)委反映。(见附录 A) 5.1.3.3 监督村务公开。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 开执行情况。督促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 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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