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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25-2020 优化营商环境 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规范 2020-12-25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5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2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泰州华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建华、陈靖云、王有根、黄峰、徐华明、蒋嘉、颜芳、詹嘉丹、陆鹏浩、陈 龙。 本文件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 I DB3212/T 1025-2020 优化营商环境 1 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分类、审查人员职责及资格要求、 数字化审查流程、数字化审查质量控制、数字化审查数据标准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泰州市范围内实施的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Review of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documents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施工图审图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3.2 数字化审查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digital review 数字化审查是指施工图审图机构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进行审查和管理。 3.3 大数据 O2O 审图云平台 Big data O2O cloud platform for map review 大数据 O2O 审图云平台是指一种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的载体。采用计算机软件技术,按照施 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要求,关联审图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管部门、联动部门,线上、线下 数据互联共享,创新建立“网上办、联合审、不见面”审图模式,实现网上报审、在线审查、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等功能。 3.4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documents 电子文件是指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字材料,在本标准中指的是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相关的各类政策性和技术性材料文档。 3.5 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 数据,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6 电子认证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电子认证是指通过电子技术检验电子签名合法性的操作,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 证服务。 3.7 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为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等需要建造的地面下和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 1 DB3212/T 1025-2020 物及其附属工程。 3.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9 专项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加固、改造等房屋建筑工程。 4 基本规定 4.1 数字化审查应满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4.2 数字化审查应明确职责、规范流程,提高施工图审查参与各方的工作效率。 4.3 数字化审查应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 4.4 数字化审查系统应兼顾施工图审查参与各方的需求,实现电子文件的高效传输与利用。 4.5 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应确保相关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4.6 施工图审图机构向报审单位出具的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确保审查文件的合法、合规以及完 整性。 4.7 数字化审查过程中对电子签名应做到互通、互认,应做到对电子签名实现验证。 4.8 数字化审查系统应保证参与各方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9 数字化审查系统应满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数据的对接、共享、监管等要求。 4.10 数字化审查系统应能记录审查过程各节点的关键数据,实现痕迹保留。 4.11 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应在数字化审查系统建立关联。 4.12 数字化审查系统应采用结构化数据,实现审查数据统计、汇总及智能化分析。 4.13 数字化审查系统宜具有可拓展性。 5 分类 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宜按照工程类型,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工程 设计文件审查三类。 6 6.1 审查人员职责及要求 职责 a) b) c) d) e) f) g) 6.2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尽职 尽责,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严格执行审图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施工图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 完成审查任务; 审查意见定性要准确,避免发生错、漏审现象,对审查意见和复审意见负责; 正确对待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坚持原则,修正错误,必要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加强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设科技发展的新成果,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不 断提高审查工作水平; 完成施工图审图机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要求 6.2.1 一类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 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 2 DB3212/T 1025-2020 c)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 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审图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 高级工程师职称; d) 近 5 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6.2.2 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 有 10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 c)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 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审图机构注册; d)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e) 近 5 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7 数字化审查流程 7.1 一般规定 7.1.1 7.1.2 7.1.3 7.1.4 7.1.5 7.2 数字化审查流程应清晰完整,主体明确,便于操作。 数字化审查应包括技术性审查、整改回复和复审、合格手续办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数字化审查应全过程留痕,各环节信息记录完整详实。 数字化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数字化审查应满足联合审查的要求。 审查流程图 审查流程图见图 1 图 1 审查流程图 3 DB3212/T 1025-2020 7.3 证书办理及单体工程添加 勘察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入大数据 O2O 审图云平台《办事指南》,点击下载《CA 证 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按照说明办理电子签名及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包含 PDF、DWG 两种格式)。 通过建设单位获取的项目编号和密码,进入大数据 O2O 审图云平台,添加单体工程,填写正确的工程信 息以及人员信息,按要求上传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详细参照第 A.2 章节和 A.3 章节)。 7.4 任务分配 审图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及审查人员任务情况,分配联合审查相应审图机构的专业及专家。任务分配 后,以短消息形式发送至审查人员,提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7.5 技术性审查 7.5.1 审查人员对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专家审查的结果,形 成具有电子签名及认证、可供下载的审查意见书。 7.5.2 施工图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a)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问题; b)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 c) 违反工程建设其他问题; d) 违反节能、抗震、消防安全性、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人防、地震、气象、通信、市政设计 等问题; e) 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意见及相关依据; f)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意见; g)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签章和签名。 7.5.3 出具审查意见要求时间: a) 初审意见为项目受理后 7-10 个工作日内; b) 复审意见为项目复审受理后 3-5 个工作日内。 7.5.4 勘察设计单位如对审查意见提出异义,可通过项目在线交流平台与审查人员进行沟通。 7.6 项目缴费 审图机构出具电子缴费通知单,提供给建设单位在线下载,根据缴费通知单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网 上缴费及确认。 7.7 整改回复及复审 7.7.1 勘察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依据审图机构反馈的政策性意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 修改错误的项目信息,上传缺失的政策性材料,并依据技术性审查意见,进行意见回复,并上传回复材 料。 回复及回复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审查整改回复应按原审查意见逐条修改回复; b) 如有修改图纸、补充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应在新版图纸目录中列出并予以标注; c) 对于修改图纸或变更通知单的版本号,应按相关规定统一标注。 7.7.2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要求回复后,审图机构进行复审受理,如回复不符要求,应退回并及时以短 消息形式提醒其整改,复审受理后,以短消息形式发送至审查人员,提醒审查人员进行复审。 7.7.3 审查人员进入到分配项目后,进行复审(复审要求参见第 6.6 章节)。 7.8 合格手续办理 审图机构应当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加盖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施工图审查合格 专用章。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发放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的数字化审查合格书。 7.9 4 档案管理 DB3212/T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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