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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9.020 CCS A 00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27—2021 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技术规范 2021 - 09 - 10 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2 - 10 实施 发 布 DB50/T 112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正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世奇、彭川、黄思瑜、江生、许晶冰、王朝阳、李红、谭明天、刘聪、杨茜、 蔡灵利、何春兰、王炳志、武冬霞、章健、严义勇。 I DB50/T 1127—2021 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建设要求及能力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市场开办者的自建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 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其他环节、场所、部门的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404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 food rapid testing laboratories 利用快速检测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或快速检测产品说明书,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 中特定物质或指标开展快速定性或半定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快检室”)。 4 管理要求 4.1 管理体系 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能够支持和证明快速检测工作持 续满足本文件要求,并且保证检测结果的质量。 4.2 管理制度 4.2.1 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确快检室负责人。 4.2.2 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快检室日常管理制度; b) 快检室安全管理制度; c)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 DB50/T 1127—2021 d) 试剂耗材管理制度。 4.2.3 应制定常用快速检测重点品种及项目一览表、快速检测流程,并上墙。 4.3 档案管理 4.3.1 档案包括人员档案、技术资料、仪器档案、用品档案、采样单、检测结果报告单、不合格记录 等,各类文档均应规范管理。 4.3.2 仪器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名称、型号、编号、仪器说明书、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记录、 仪器使用记录、购进日期、启用日期、合格证等。 4.3.3 用品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购进日期、生产日期、合格证等。 4.3.4 档案形式包括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其中纸质版本数据应保存不少于 1 年,电子版本数据应保 存不少于 3 年。 5 技术要求 5.1 仪器设备 5.1.1 应配备与快速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分析仪、农药残留或多参 数生化速测仪、智能胶体金卡分析仪、天平、移液器等。 5.1.2 应确保使用在检定/校准周期内且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开展检测工作。 5.1.3 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参照检定/校准证书而定。 5.1.4 新购置仪器或仪器设备维修后,应经过检定合格或校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1.5 仪器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以确保仪器的性能。 5.1.6 仪器设备使用和日常管理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可参考附录 A。 5.2 试剂耗材 5.2.1 使用的快速检测产品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评价合格报告,或被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 已评价合格的快速检测产品目录。 5.2.2 应对快速检测产品、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条件保存。若快速检测产品过 期或包装破损,应停止使用。 5.2.3 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由专人保管,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5.2.4 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应标注相应标识,单独存放。 5.3 人员 5.3.1 从事快速检测的人员应具备食品、生物、化学、药学等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具有 2 年以上食 品检测相关工作经历。 5.3.2 应有熟悉食品检验技术的检测人员和负责审核签发检测结果的人员。 5.3.3 应经培训后上岗,培训应包含下列内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b) 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方法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技术要求; c) 快速检测原理、操作规程、仪器维护保养等; d) 实验室安全防护、应急处理、急救知识等。 5.3.4 应建立人员档案,记录其技术能力、教育经历、培训经历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5.3.5 快检室人员应以检测数据作为结果判定的唯一标准,维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 2 DB50/T 1127—2021 5.4 环境 5.4.1 环境条件应适合快检室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实现检测区域(包含样品制备 和存放)与办公区域分隔。 5.4.2 检测区域要保持清洁、防潮,并配置空调保证检测实验所需的温度、湿度条件。检测仪器设备 所在区域应符合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检测标准规定的存放环境温度、湿度要求。 5.4.3 有废气、烟雾产生的实验,应在通风柜或万向罩中操作。 5.4.4 若检测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5.4.5 检测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醒目易取的位置,同时标贴操作指引。 5.5 采样及制样 5.5.1 采样方法应按照以下操作进行: a) 畜禽肉及副产品:种类、生产商(或供应商)、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均相同的视为同一批 次。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样品,包装产品可打开后分切;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可不分切,混 合后分样。 b) 蔬菜:种类、产地、摊位、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均相同的视为同一批次。从同一批次中视 情况,采用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的方式,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 的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 c) 水产品:种类、摊位、码放堆均相同的视为同一批次。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样品,较大个体的水 产品应现场分割;对于虾、贝等其他无法分割的产品,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或切段混合后采用四分 法分样。 d) 水果类:种类、产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均相同的视为同一批次。从同一批 次不同位置和不同层次进行随机取样,样品经混合或缩分时应避免表面损伤。 e) 其他类: 1)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 容均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2) 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 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同一批次。 f)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可将一车视为一批次,对于一车运载多种食用农产品的,也为一批次。 5.5.2 采样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样品采集要遵循随机性原则,采样量应满足检测项目和备样要求。 b) 采集时应使用大小合适的洁净容器或塑料袋,保证样品密封性,样品采集后应进行唯一性标 识,防止样品混淆和交叉污染。 c) 采样人员应在采样现场填写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采样日期、采样地点、采 样人姓名等,并由被采样当事人签名确认,快速检测工作单格式可参考附录B。 d) 应按照样品的属性对样品进行贮藏。 5.5.3 样品制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制样前,应先确认样品是否符合检测要求。若样品已变质或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时,应 通知重新采样,并做好相关记录。 b) 使用洁净的制样工具和容器制备样品,制样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制好的样品应有唯一性标 识,存放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中。 c) 根据不同检测方法,规范制样。 5.6 检测 3 DB50/T 1127—2021 5.6.1 检测项目:可根据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重点监管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设置快速检 测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可参考附录 C。 5.6.2 检测批次数:不同区域快检室开展快速检测任务量应满足一定要求。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快检室 每日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批次应不低于全部食用农产品进场批次数的 90%;农贸市场快检室每日快速检 测食用农产品批次应不低于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的 10%,且每月覆盖所有品种;其他快检室 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设定快速检测批次数。 5.6.3 检测过程: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无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时, 可以采用其他快速检测方法,但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采用经有关部门评价合格的设备和方法 进行初步筛查。开展新检测项目前,应对仪器设备的精度、检测人员、实验环境、试剂耗材等进行评价。 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标准)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5.7 结果及记录 5.7.1 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做到字迹清楚、杠改规范,保证记录原始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测结果报告单应包含样品名称、检测项目、实测值、检测限量、判定标准、检测结 果、检测人员等,检测结果报告单格式可参考附录 B。 5.7.2 复测:初次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样品应进行复测。如果复测结论与初测不一致时,应立即查找原 因,及时纠偏。 5.8 异常样品处理 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 验,防控风险。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确定,食品快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 的依据。 5.9 质量控制 5.9.1 应制定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明确质量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5.9.2 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手段包括盲样考核、人员比对、留样再测、快检产品评价、 数据核查等。 5.9.3 应根据质量控制的结果评估快速检测工作质量,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 DB50/T 1127—2021 附 录 A (资料性) 仪器使用记录和日常管理 A.1 快检室仪器使用记录见表A.1。 表A.1 快检室仪器使用记录(式样) 仪器名称 日期 仪器编号 使用时间 检测项目 仪器使用情况 □ 正常 □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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