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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28-2020 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12-25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5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28-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梅志宏、朱桢勤、田亚铭、孙靖。 I DB3212/T 1028-2020 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单两库”建设、 抽查计划制订、检查任务实施、后续监管处理、检查结果运用和工作责任清单。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各市、市(区)有关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3.2 “一单两库” “一单两库”中“一单”指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 库”是指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 基本原则 4.1 总体原则 4.1.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协同高效、公开透明、严格规范、权责明确、各 司其职、信息共享、互认互用、联合惩戒的原则。 4.1.2 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 式进行。 4.1.3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范围, 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常态化。 4.1.4 有关部门检查单一事项或者特定专项检查要求,应当在本单位内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实 现“双随机”抽查常态化。 4.2 公开原则 4.2.1 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除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外,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4.2.2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结果应当 及时向社会公开。 4.3 依法原则 1 DB3212/T 1028-2020 4.3.1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 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抽查计划、监管需要、上级部署、大数据分析等依法依规发起。 4.3.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完成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部门职责分 工,由负责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4.4 共享原则 4.4.1 有问部门应统一使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4.2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数据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5 5.1 “一单两库”建设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1.1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责、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 5.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 5.1.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序号、抽查项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 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内容。 a) “事项类别”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 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限制。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 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b) “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 c) “检查主体”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5.1.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部门职能调整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及时更 新和动态维护。 5.1.5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5.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2.1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原则建立,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5.2.2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机关、社团等社会组织,还可 以是设备、场所、产品、项目、行为等具体事项。 5.2.3 抽查发起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检查对象子库。 5.2.4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子库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化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5.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3.1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 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 5.3.2 对特定事项的抽查,可建立辅助人员库,包括检测机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科研院所专家学者 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5.3.3 抽查发起部门根据需要可建立执法人员子库。 5.3.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子库应当根据执法人员的变化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6 6.1 抽查计划制订 随机抽查年度计划 6.1.1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本地监管实际,在年初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联合抽查牵头发起部门应当在年初制定联合抽查计划。 2 DB3212/T 1028-2020 6.1.2 抽查计划应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比例、任务开始及完成时 间等内容。 6.1.3 科学确定抽查计划的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 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6.1.4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6.2 专项抽查计划 6.2.1 对于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或需要开展专项整治,而未列入 本年度抽查计划的,涉及抽查清单内的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进行,由发起部 门制订专项计划,实施定向抽查。对已经被其它计划抽取的同一企业,应当与相关任务进行整合,实现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6.2.2 专项抽查计划应当包括:专项抽查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事项、抽查比例、任务开始及完成时 间等内容。 6.3 抽查计划备案 年度抽查计划、联合抽查计划、专项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7 检查任务实施 7.1 制定抽查任务 抽查发起部门要将随机抽查计划细化为具体抽查任务。同一个抽查计划可以细化成多个抽查任务。 7.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2.1 7.2.2 7.3 根据抽查任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或相应子库中按照抽查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随机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确认不可更改。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7.3.1 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或相应子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检查小组。 7.3.2 执法检查人员应相互配合、服从抽查发起部门的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7.3.3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 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应从执法人员名录库 中的其它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不再随机抽取。 7.4 匹配任务形成检查名单 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形成执法检查名单。 7.5 执行检查 7.5.1 前期准备。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许可、备案、处罚等基本信息,或者委托第 三方机构、数据公司,了解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压缩检查的时限,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7.5.2 提前告知。除涉及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等检查依 法依规不予提前告知的情形外,其它检查应以书面或电话、传真、即时通讯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检查对 象具体检查时间以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其提前准备相关资料通知其做好迎检准备,减少对检查 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7.5.3 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前期准备情况,结合检查任务和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7.5.4 执法检查还可以通过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 定结论。 3 DB3212/T 1028-2020 7.5.5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可依法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 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7.5.6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 信息平台”。 7.5.7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结果录入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录入结果。若修改检查结果关联到经营异 常名录、市场主体警示、联合惩戒等后续监管措施的,应向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履行相关程序后修改检 查结果,并抄告后续监管措施实施部门及时更正后续监管措施。 8 后续处理 8.1 在抽查中发现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8.2 抽查发起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归档保存 方式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确定。 9 结果运用 9.1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监测、分析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 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和行业性风险。 9.2 对检查对象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其信用等级确定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 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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