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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88—2021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轻罚不罚实施规范 2021-11-12 发布 2021-11-12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8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龙础、张洁、陈伟、阮文慧、李兴正、刘松桂、潘舒、顾莉。 I DB3212/T 1088—2021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轻罚不罚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轻罚不罚的执法原则、执法要求、裁量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实施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予行政处罚 no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实施行政处罚。 3.2 从轻行政处罚 lighter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3.3 减轻行政处罚 reduc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 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 罚款数额。 4 执法原则 4.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4.2 客观全面原则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3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4.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5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4.6 公开原则 1 DB3212/T 1088—2021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全流程公开。及时制修订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 罚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5 执法要求 5.1 实施市场监管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时,应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核、集体讨论等执法程 序,执法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5.2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及不予、从轻、减 轻行政处罚关键证据的取证过程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意见及时响应,依法解答。 5.3 作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详细说明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5.4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 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5 行政执法中发现属于鼓励创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应及时通报监管处室, 由其针对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5.6 执法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 6 裁量规则 6.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 过错等因素做出决定。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a)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 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f)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6.3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a)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c)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d)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e)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f)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a)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b)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c)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d)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e)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f)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6 违法行为轻微,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c) 社会危害性较小; d) 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 2 DB3212/T 1088—2021 e)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6.7 从轻处罚的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 6.8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案件情 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7 轻罚、不罚事项 7.1 7.2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条件及自由裁量幅度详见附录 A。 不予处罚事项及条件详见附录 B。 3 DB3212/T 1088—2021 A 附 录 A (规范性) 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及条件清单 A.1 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及条件清单见表A.1。 表 A.1 序 号 1 2 4 违法行为 广告主在其经营 场所或者利用自 有媒体发布自有 商品或者服务广 告 使 用 “ 国 家 级 ”“ 最 高 级 ”“ 最 佳”等用语 通过大众传播媒 介首次发布的广 告未显著标明“广 告”字样,但能够 使消费者辨明其 为广告 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及条件清单 从轻处罚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 且当事人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他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 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 且当事人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他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 法 律 依 据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 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 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 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 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处 20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 者服务。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 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 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 不予处罚: (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 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 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 佳”等用语的。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应 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 其为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 1.责令改正;2.处 3 万元以下罚 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款。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 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DB3212/T 1088—2021 通过大众传播媒 介首次发布的广 告未显著标明“广 告”字样,但能够 使消费者辨明其 为广告 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 且当事人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他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 3 广告中涉及专利 产品或者专利方 法,未标明专利号 或者专利种类,但 专利是有效 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 且当事人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他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 4 已取得药品、医 疗、医疗器械、保 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农 药、兽药以及其他 依法需要审查的 广告的审查批准 文号,但未标注 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 且当事人及时改 正,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他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的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 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 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 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 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 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 不予处罚: (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 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 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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