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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浙 江 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346—2021 社区社会组织双孵化服务规范 2021 - 11 - 15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301/T 034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民政局、中共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凯旋街道办事处、杭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秋芳、张琴娟、陈潇潇、张乐、高宇、陆玫、贾效东。 I DB 3301/T 0346—2021 社区社会组织双孵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社会组织双孵化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培育流程、入壳、孵化、出壳、持续改进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入驻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培育孵化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社会组织 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 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依法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2 乡镇街道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乡镇街道级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3.3 社区社会组织双孵化 乡镇街道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入驻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党的建设、能力提升、人才培育、扶持激 励、督导服务、能力评估、跟踪服务等培育孵化服务,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在党建和业务两个方面规范化 发展。 4 规范化建设 4.1 镇街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b)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乡镇(街道)共同管理与指导; c) 按照“政府部门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原则,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d) 拥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 ㎡,并配备工作所需的电脑、网络、桌椅等 办公设施与设备; e) 拥有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应配备 1 名负责人和 1 名以上专职人员。如委托第三方运营的, 运营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并根据辖区社区社会组织数量适当增减人员。如委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为非本乡镇街道的, 1 DB 3301/T 0346—2021 除上述要求外,运营机构还需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社 会组织等级评估,且获得不低于 AAA 评估等级; f) 拥有稳定的运营经费和培育对象项目扶持经费。 4.2 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双同步”制度; b) 入驻和出壳制度; c) 督导培训制度; d) 能力建设培训制度; e) 公益(微)创投制度; f) 咨询服务制度; g) 宣传管理制度 5 培育流程 乡镇街道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双孵化,需经过入壳、孵化和出壳三个步骤。 入壳包括申请入驻、初审评审、公示、签订入驻协议流程,孵化包含党的建设、能力提升、人才培育、 扶持激励、督导服务五大块内容,出壳包括能力评估和跟踪服务。具体培育流程图见图1。 图1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流程图 2 DB 3301/T 0346—2021 6 入壳 6.1 申请入驻 6.1.1 有意向入驻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社区社会组织,向所入驻的服务中心提交《社区社会 组织入驻孵化申报表》(样式见附录 A)、《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录 B)、 《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录 C)及相关申请材料。 6.1.2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社区报备,再由社区提交相关情况至乡镇街道审核。 6.2 初审和评审 6.2.1 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申请入驻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方 可进入评审环节。 6.2.2 成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乡镇街道领导、镇街职能科室、社区负责人、乡镇街道社会组 织服务中心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考察和答辩交流等方式进行审核。 6.3 公示 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4 签订入驻协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入驻协议,完成入驻培育申请程序。 7 孵化 7.1 党的建设 7.1.1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浙江省委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通知要求,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推动入 驻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7.1.2 坚持应建尽建,按党章要求,有 3 名以上党员的,要成立社会组织党支部;暂不具备组建条件 的社会组织,设立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党建联络员,服务中心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党建联 络员等纳入管理。 7.1.3 健全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工作指导、政策咨询、党群活动等,有效开 展党员咨询服务、党员教育培训、政策解读和主题党日活动等,实现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步孵 化、同步指导、同步发展。 7.1.4 通过成果展示、研讨交流、党群互动、项目合作等形式,开展党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党 员积极参与公益。 7.2 能力提升 7.2.1 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基础性培训。从登记备案流程指导,社会组织基础知识解读、志愿者招 募、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培训课程,夯实社会组织基础; 7.2.2 为成长期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培训。从加强党组织覆盖、树立服务理念、提升团队建设、项目 设计与管理等方面设置培训课程,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力和组织自生力; 3 DB 3301/T 0346—2021 7.2.3 为成熟型社会组织提供品牌化培训。从品牌建设与管理,资金募集,等级评估等方面设置培训 课程,做强社会组织品牌。 7.3 人才培育 7.3.1 每年开展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业务领军人才培训不少于 18 课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负责人与 党组织负责人“一肩挑”; 7.3.2 优化社会组织党建人才队伍结构。按照党组织书记与后备人选 1:2 比例,建立社会组织储备人 才库。根据储备人才成长发展要求,设置个性化培养方案,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 5 次;采取“集中轮训 +常态学习” 拓宽培训渠道,每年开展全体党员集中轮训不少于 1 次;结合主题党日,每月开展常态化 学习不少于 1 次。 7.3.3 组织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建设、日常运作等内容的培训。 7.3.4 不定期开展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骨干人才培训,提升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 7.3.5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 地方视情况对参加考试人员给予考试教材、考前培训等帮扶激励。 7.4 扶持激励 7.4.1 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日常管理、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7.4.2 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变更注销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内部治 理; 7.4.3 组织开展考察见学、公益讲座、沙龙等交流研讨活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发展; 7.4.4 开辟网上咨询服务渠道,在线受理社会组织各类诉求。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线上互动交流平台, 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宣传。 7.4.5 通过公益微创投、项目运营培训等形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项目参与矛盾调 处、协商自治、志愿服务、平安创建、困难帮扶、邻里互助、乡村振兴等社区治理项目,在创新基层社 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7.4.6 鼓励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通过评估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7.4.7 对规范运行、诚信度高、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争取政府、企业等 多方资源,通过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资助社会组织发展,对获得省、市、区荣誉的优秀社会组织予 以精神和物质鼓励。 7.4.8 加强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优秀社区社会组织,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 7.5 7.5.1 督导服务 督导陪伴 7.5.1.1 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陪伴成长和督导工作,帮助建章立制。 7.5.1.2 针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类型,建立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探索与业务指导单位协同督导 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组织运行模式。 7.5.1.3 指导入驻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项目开发,提供专业化指导意见与建议。 7.5.1.4 对项目执行进行指导、监督,提高社会组织项目执行能力和水平。 7.5.1.5 协助项目设计申报,对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初审辅导,指导社会组织建立规范化的项 目执行程序,帮助社会组织高效完成项目。 4 DB 3301/T 0346—2021 7.5.2 定期测评 7.5.2.1 开展项目测评。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跟踪和分析 ,从项目申报到结项评 估给予跟踪性指导。 7.5.2.2 开展服务测评。每年由镇街领导、乡镇街道职能科室、相关专家、社区等,对社区社会组织 的独立运行、党组织建设、项目承接、居民(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多层面、多方面测评。 7.5.2.3 开展诚信测评。依托“浙江政务网”“信用杭州”等社会组织信用平台,对社区社会组织进 行诚信监督和管理。 7.5.2.4 对测评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给予反馈,并加强相关的督导服务。定期测评的情况纳入社区 社会组织出壳考核,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出壳评估标准见附录 D。 8 出壳 8.1 能力评估 8.1.1 入驻社区社会组织的双孵化周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双孵化”的各类指标(见附录 D) 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不达标、达标、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 8.1.2 对于评估能力不达标的社区社会组织,根据情况重新签订培育协议或者终止培育孵化。 8.1.3 对于评估能力优秀的社区社会组织,授予荣誉证书。 8.2 8.2.1 8.2.2 8.2.3 8.2.4 9 跟踪服务 对于评估达标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跟踪服务,跟踪服务期不少于 1 年。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塑造,培养品牌管理意识,打造品牌服务项目。 提供资源链接服务,帮助对接开展活动所需的专家、社工、志愿者队伍。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对培育对象进行服务和监管。 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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