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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6 3713 临 沂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3/T 238.1—2021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Specifications for jointly building programs by village-level organization and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Part 1:Basic requirements 文稿版次选择 2021 - 10 - 15 发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1 - 15 实施 发 布 DB 3713/T 238.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3713/T 238《村社共建工作规范》的第1部分。DB3713/T 23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第 2 部分: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临沂市供销合作社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临沂市供销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修军、刘立、李克进、崔杰、刘艾迎。 I DB 3713/T 238.1—2021 引 言 近年来,山东省供销系统创新探索的“村社共建”工作是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 径。“村社共建”工作始于2012年,发端于山东省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3年,山东省供销合作 社在全省系统推进“村社共建”工程,构筑了村“两委”、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 织的“四位一体”合作机制,形成了“党政支持、组织推动,供销主导、部门联动‘四位一体’、利益 共享”的工作机制。共建过程中,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 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农服务平台、发展项目、人才队伍,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村社共建”工作也暴露出共建领域较窄、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比较单一、 建设容易,持续运营、不间断服务较为困难等问题,导致“村社共建”工作质效不高。编制《村社共建 工作规范》临沂市系列地方标准,以临沂市供销合作社“村社共建”工作模式为蓝本制定标准,提出供 销合作社在“村社共建”工作中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以标准的形式固 化“村社共建”工作经验和服务成果,有利于在全市、全省推广这一工作模式,促进供销合作社服务规 模扩增和效益增加、被服务者(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便利化和成本降低,为实现小农户和 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标准化基础,对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具有积极 意义。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旨在确定村“两委”、供销合作社和合作经济组织三种组织合作共建产业和 项目的工作方式、运行模式及工作要求,由两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村社共建”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人员要求、 共建内容、共建方式、共建流程、服务监督与改进。 ——第 2 部分: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目的在于确立共建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相关方职责、运行 模式等相关要求。 II DB 3713/T 238.1—2021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社共建”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机构要求、人员要求、共建项目、共 建方式、共建流程、服务监督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社共建”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社共建 Jointly building programs by village-level organization and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村“两委”、供销合作社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 合作共建产业和服务项目,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供销合作社增效的工作模式或机制。 4 基本原则 开展“村社共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党建引领,群众自愿,服务“三农”; b) 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因村施策; c) 市场驱动,大胆创新,机动灵活; d) 合作共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5 基本要求 提供“村社共建”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b) 建立健全“村社共建”服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c) 加强工作人员和共建项目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1 DB 3713/T 238.1—2021 d) 建立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 6 机构要求 6.1 各级应成立“村社共建”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相关涉农部门单位组成。 6.2 供销合作社内部应设置“村社共建”工作职责部门或由具体内设机构承接“村社共建”工作职责, 统筹负责“村社共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6.3 供销合作社应设置固定的服务场所,提供“村社共建”相关工作的咨询、项目受理等服务。 6.4 服务场所宜有适当面积的停车场,方便车辆交通和停放。 6.5 工作区域和服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并设有接待区, 明显位置应设置共建项目相关工作流程图及服务承诺等。 6.6 工作区域和服务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整洁,空气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 7 人员要求 7.1 “村社共建”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村社共建”岗位任职要 求,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7.2 熟练掌握“村社共建”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和要求,组织协调能力强。 7.3 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7.4 宜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准确,语调语速适当。 8 共建项目 “村社共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a) 建设服务平台: 1) 依托村级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共建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农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 围绕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提供土地托管、农村电商、农资供应、便民金融等服务; 2) 共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设立村级电商服务站、快递物流点,提供农产品代购代销、购 买生产生活资料等“线上+线下”服务。 b) 开办合作社: 组织农户共建种植、养殖、农机、加工生产及土地股份类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和支持农民 加入合作社,鼓励村集体探索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经营、投资分红、服务增收等形式参与到合作社 运营中去,拓展村集体增收渠道。 c) 发展产业项目: 1) 共建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培育乡村产业项目,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培育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 2) 带动农民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促进农业融合发展,帮助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实现 增收致富。 d) 开展人才培养: 1) 引导村干部、党员领办创办或带头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党员骨干担任合作社负责 人; 2 DB 3713/T 238.1—2021 2) 3) 鼓励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合作经济组织等组织之间的建立人才交叉任职工作机制, 实现人才共享共育; 加大对农民农业新技术的培训力度,着力培育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 队伍。 9 共建方式 9.1 按照党委、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共建方式。 9.2 在共建形式上,因地因村而宜,可采取一社一村、一社多村、一村多社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共建。 9.3 在共建类型上,可采取以社带村型、互利协作型、基地带动型、社区服务型、经济顾问型等不同 类型。 9.4 在共建项目出资经营方式上,可采取村社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租赁经营,或以资金、土地、基 础设施、劳务等资源入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 10 共建流程 10.1 论证调研 10.1.1 在当地党委、政府主导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和村“两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确定“村社共 建”项目。 10.1.2 调研论证应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和深化综合改革,形成调研论证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a) 村“两委”干部队伍情况; b) 农民意愿以及经济发展带头人水平能力; c)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色、优势资源; d) 村集体经济资产运营状况; e) 当地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 f) 农民对“村社共建”政策的了解情况; g) 农民支持和参与“村社共建”项目的意愿; h) 建议的“村社共建”项目类型、参与各方介绍、投资入股比例、预期效益等。 10.2 上报备案 “村社共建”项目条件成熟的,村“两委”按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填写“村社共建”项目备案表 (见附录A),报上级领导机构备案。 10.3 动员部署 10.3.1 制定“村社共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投入、承担主体、权利责任、实施 内容、实施进度等内容,并公开公示。 10.3.2 召开动员大会或现场办公会,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安排部署项目建设任务。 10.4 签署协议 项目承建各方签订实施“村社共建”项目合作协议(见附录B),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合作方式 和工作推进计划等。 3 DB 3713/T 238.1—2021 10.5 项目实施 10.5.1 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和各方责任义务,共同建设“村社共建”项目。 10.5.2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事项: a) 村“两委”、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共建主体之间的关系; b) 实施共建项目和服务农民﹑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 c) 产权归属关系; d) 各共建主体经营权利义务。 10.6 运营监督 10.6.1 “村社共建”项目应建立健全内部运营监督机制,成立内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10.6.2 “村社共建”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对“村社共建”项目进行调度检查,并将调度检查结果适时通 报基层领导机构和各共建主体。 10.6.3 监督检查的内部包括但不限于: a) 项目的运营决策; b) 资金使用; c) 项目日常管理; d) 收入分配; e) 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10.7 考核评价 10.7.1 “村社共建”工作领导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村社共建”项目组织考核评价。 10.7.2 各“村社共建”项目应按照考核评价表(见附录 C)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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