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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50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536—202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例 随访管理规范 Criteria for case follow-up management of HIV/AIDS in primary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2020 - 11 - 13 发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52/T 1536—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工作方法 .......................................................................... 2 6 实施机构及作用 .................................................................... 3 7 人员条件和能力要求 ................................................................ 3 8 随访管理的技术要求 ................................................................ 3 9 资料管理的信息化和安全 ............................................................ 4 附录 A (资料性) 个案随访表 ........................................................ 5 附录 B (资料性) 随访责任书 ........................................................ 8 附录 C (资料性) 保密协议书 ........................................................ 9 附录 D (规范性) 常规 CD4+T 淋巴细胞检测的样品采集、运输和接收及保存 ............... 10 附录 E (规范性) 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的样品采集、处理、运输和接收及保存 ............. 11 I DB52/T 1536—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遵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红花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盘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贵阳市南明区人民医院、盘州市人民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洋、张敏、周光荣、姚永明、周彩霞、马云丽、方星、袁智、宋晓甜、安竹、 黄璐、刘跃辉、杨芳、徐瑶、祝继、范家诚、黄虹、赵应丹、蒲静、李志坚、王德、陈璞、田艾、刘燕 菁。 II DB52/T 1536—202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随访管理的工作方法、实施机构及作用、人员条件 和能力要求、随访管理的技术要求、资料管理的信息化和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艾滋病病 例)随访管理工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社区组织的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艾滋病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人免疫缺陷病毒导致艾滋病的病原体。 3.2 艾滋病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由 HIV 感染引起的,以人体 CD4 T 淋巴细胞减少为特征的进行性免疫功 能缺陷,疾病后期可继发各种机会性感染、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的综合性疾患。 3.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HIV infected person 感染HIV后尚未发展到艾滋病阶段的个体。 1 DB52/T 1536—2020 3.4 艾滋病病人 AIDS patient 感染HIV后发展到艾滋病阶段的患者。 3.5 艾滋病病例 HIV infected person and AIDS patient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3.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primary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3.7 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 follow-up management 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追踪调查,获取病例的相关信息,为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咨询检测、治疗关怀等。  3.8 CD4+T 淋巴细胞 CD4 positive T lymphocyte 表达CD4分子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是HIV感染的主要靶细胞。  3.9 病毒载量 viral load 患者血浆(清)中HIV RNA的数量,属HIV核酸定量检测的指标,检测结果用每毫升血浆(清) 中HIV RNA 的拷贝数或国际单位来表示(CPs/mL或IUs/mL)。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HIV: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AIDS:艾滋病(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 CD4:CD4 T 淋巴细胞(CD4 positive T lymphocyte) 5 工作方法 遵循“专人专管、保护隐私、随访服务面对面”的工作方法。 2 DB52/T 1536—2020 6 实施机构及作用 6.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作为随访责任人,完成艾滋病 病例的健康宣传、抗病毒治疗及转介、CD4 细胞及病毒载量的采样送检、行为干预等工作,并网络上报 “个案随访表”等资料。见附录 A。 6.2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当地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机构,负责技 术支持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制定下沉实施方案、日常管理、质量控制、 工作协调、技术支持、培训指导,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国家艾滋病防治信息系统对应的权限,以 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7 人员条件和能力要求 7.1 人员队伍 7.1.1 人员要求  7.1.1.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应配备随访责任人 1~2 人,可根据辖区内存活艾滋病病例数增加随访责 任人数。 7.1.1.2 随访责任人为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一旦确定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7.1.1.3 随访责任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格,并参加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组织的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7.1.1.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随访责任人应实行人员情况备案制度。 7.1.1.5 随访责任人应签署“随访责任书”和“保密承诺书”,严禁泄露艾滋病病例的隐私信息。见 附录 B 和附录 C。 7.2 能力建设 7.2.1 7.2.2 8 8.1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随访责任人的业务技能培训。 随访责任人每年应参加艾滋病病例随访管理业务技能培训。 随访管理的技术要求 下沉服务的关键技术 8.1.1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得到艾滋病病例知情同意后,为其确定提供随访管理服务的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排随访责任人对艾滋病病例开展随访管理服务。 8.1.2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送来 CD4 细胞及病毒载量检测样本的检测, 并在完成相关检测后及时反馈检测结果。 8.1.3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国家艾滋病防治信息系统随访管理权限下沉至相关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核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个案随访表”等相关信息的填报情况以 及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8.1.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随访责任机构,要明确随访责任人,并对每例艾滋病病例进行一年至少 2 次随访,宜在上、下半年各 1 次,并在随访工作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填报。 3 DB52/T 1536—2020 8.2 服务内容 8.2.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每例艾滋病病例每年至少完成 1 次 CD4 细胞及病毒载量检测的采血和送 检,采血和送检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并在收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的检测结果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艾滋病防治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 8.2.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 CD4 细胞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告知艾滋病病例本人或其法定监护 人。 8.2.3 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受抗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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