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 CCS Q 78 备案号:78042-2021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955—2020 代替 DB63/T 955—2011、DB63/T 956—2011、DB63/T 957—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20 - 12 - 09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955—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管理职责 ...................................................... 5 5 使用管理 .......................................................................... 6 6 隐患排查治理 ..................................................................... 12 7 应急管理 ......................................................................... 13 8 事故报告与处理 ................................................................... 13 附录 A (资料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15 附录 B (资料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16 附录 C (资料性)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17 附录 D (规范性)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 18 附录 E (资料性)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 ............................................. 29 附录 F (资料性) 特种设备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 ............................. 30 I DB63/T 95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63/T 955-2011《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DB63/T 956-2011《电梯安全使用及维护 保养技术规范》和DB63/T 957-2011《电梯安全使用工作规范》。本文件以DB63/T 955-2011为主,整合 DB63/T 956-2011、DB63/T 957-2011的部分内容,与DB63/T 955-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特种设备”(见3.1,2011年版的3.1)“使用单位”(见3.13,2011年版的3.4)“公 众聚集场所”(见3.15,2011年版的3.5)“日常维护保养”(见3.16,2011年版的3.6)“改造” (见3.17,2011年版的3.8)“重大修理”(见3.18,2011年版的3.9)“一般修理”(见3.19,2011 年版的3.10)“监督检验”(见3.20,2011年版的3.11)和“定期检验”(见3.21,2011年版的 3.12)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无机房电梯”(见3.5)“液压电梯”(见3.7)“高速观光电梯”(见3.8)“安全 管理负责人”(见3.23)“安全管理员”(见3.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见3.26) 的术语和定义; ——更改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管理职责” (见第四章,2011年版的第四章); ——更改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见4.1,2011年版的4.2); ——更改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见4.2、4.4,2011年版的4.3.1); ——更改了“电梯司机”的要求(见4.2.3,2011年版的4.3.2); ——更改了“人员培训”的要求(见4.5,2011年版的4.3.3); ——更改了“管理要求”的内容,将内容并入“使用管理”(见第五章,2011年版的第五章、第六 章); ——更改了“安装”的要求(见5.2,2011年版的6.2); ——更改了“注册登记”的要求(见5.3,2011年版的6.3); ——更改了“登记变更”的要求(见5.4,2011年版的6.5); ——增加了“使用”的内容(见5.7,2011年版的6.6); ——删除了“移装”的内容(见2011年版的6.5.1); ——增加了“现场巡查”的相关内容(见5.8); ——增加了“机房和井道管理”的相关内容(见5.9); ——增加了“三角钥匙管理”的相关内容(见5.10); ——更改了“维护保养”的内容(见5.11,2011年版的6.7); ——更改了“定期检验”的内容(见5.12,2011年版的6.8); ——更改了“停用及重新启用”的内容(见5.13,2011年版的6.10); ——更改了“报废”的内容(见5.15,2011年版的6.12); ——增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见第六章); ——更改了“应急管理”的内容(见第七章,2011年版的第七章); ——更改了“事故报告与处理”的相关内容(见第八章,2011年版的第八章)。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录A); II DB63/T 955—2020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录B); ——增加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录C); ——增加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录D); ——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E); ——增加了“特种设备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见附录F)。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省特 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起草人:李敏、张玉、张贵文、李大鹏、何显海、王宏业、任浩。 本文件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63/T 955-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DB63/T 956-2011、DB63/T 957-2011的内容。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III DB63/T 955—2020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自行检查与定期检验、隐患排查、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的其他特种设备。 3.2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 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3 乘客电梯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3.4 载货电梯 通常有人伴随,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1 DB63/T 955—2020 3.5 无机房电梯 不需要建筑物提供封闭的专门机房用于安装电梯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设备的电梯。 3.6 防爆电梯 采取适当措施,可以应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梯。 3.7 液压电梯 依靠液压驱动的电梯。 3.8 高速观光电梯 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 3.9 自动扶梯 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10 自动人行道 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度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11 杂物电梯 服务于规定层站固定式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型式和尺寸的关系,轿厢内不允许人员 进入。 3.12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 的主体。 3.13 使用单位 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电梯的产权单位(产权所 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电梯实际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 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方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 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电梯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 定或者约定。 2 DB63/T 955—2020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 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3.14 维护保养单位 具有法定资格的,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 3.15 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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