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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020 P 76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49—2018 代替 DB3302/T 1049—2012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光纤网络接入规范 2018- 06 - 21 发布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06 - 21 实施 发 布 DB3302/T 104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02/T 1049-2012《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光纤网络接入规范》。与 DB3302/T 1049-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无线网络共享使用的要求(见 4.6); ——增加了光纤网络中有关分工界面的要求(见 5.2); ——增加了通信机房有效使用面积中有关无线通信相关的使用面积要求(见表 1); ——增加了设备间不应设置区域的有关要求(见 6.1.4); ——修改了通信机房交流电源容量,并增加了无线通信相关电源容量要求(见表 2,2012 版 6.1.6); ——增加了设备间净高的相关要求(见 6.1.9); ——增加了设备间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值及抗震要求(见 6.1.10); ——修改了设备间防雷及接地要求(见 6.1.12、6.1.13,6.1.14,2012 版 6.1.8); ——修改了设置通信管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城市主干通信管道的对接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规模(见 7.2.4,2012 版 7.2.4); ——修改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管道管孔数量(见 7.2.5,2012 版 7.2.5); ——修改了通信管道最小埋深(见表 3,2012 版表 2); ——修改了暗管管材要求(见 8.1.4,2012 版 8.1.4); ——增加了用户光缆容量中按户数配置的要求(见 9.4); ——修改了多层住宅有关单元配线箱安装的有关要求(见 10.2.3,2012 版 10.2.3); ——增加了传输指标(见第 12 章); ——增加了无线通信设施(见第 13 章)。 本标准由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炯、俞文群、齐坚钧、高峰、于磊、项斌、周利明、甘海军。 I DB3302/T 1049—2018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光纤网络接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光纤网络接入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光纤网络、设备间和 电信间设置、地下通信管道设置、配线管网设置、用户光缆设置、单元配线箱设置、入户光缆设置、传 输指标和无线通信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有线光纤网络和无线通信设施设置。新建商务办公楼宇和 改、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T 50605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6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YD/T 1258(所有部分) 室内光缆系列 YD/T 1313 宽带接入用综合配线箱 YD 5003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 5007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72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YD/T 5120 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小区 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线(如河流)划分,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住宅小区一般 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 3.2 1 DB3302/T 1049—2018 商住楼 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的综合性大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用房,其余为住宅。 3.3 设备间 在小区内,集中供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通信设备的公共技术用房。根据用途可分为:通信机房和配 线交接间。 3.4 电信间 住宅建筑区域内放置配线设备并进行线缆交接的专用空间。 3.5 用户接入点 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入的部位,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建设方的工程界面。 3.6 地下通信管道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红线范围内预埋管道中供通信布缆使用的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工作坑、建 筑楼群引入管和引上管等组成。 3.7 配线管网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供布放光缆使用的通道,由室内垂直、水平弱电桥架(线槽)和预埋暗管等组成。 3.8 用户光缆 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至单元配线箱之间连接的光缆。 3.9 单元配线箱 安装在建筑物内完成用户光缆与汇聚、跳接的配线设备。 3.10 入户光缆 从单元配线箱至用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皮线光缆。 3.11 家居配线箱 安装在住户室内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等通信业务接入的设备。 3.12 光纤网络 利用光在光纤介质中传播时具有的频带宽、损耗低、抗干扰能力强等特性组建的,以光纤为介质的 网络。 3.13 无线通信设施 由无线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 覆盖。 4 一般规定 2 DB3302/T 1049—2018 4.1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预留公共设备间,预敷设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单元配线箱、家居配线 箱、用户光缆、入户光缆及无线通信设施配套设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和业务开展的要求。 4.2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预留的各类公共设备间应符合 GB 50846、YD 5003 的规定。 4.3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管网应满足住户终期配线需求。配线管网的敷设应具有良好的连通性,一 次敷设完成。 4.4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光缆、宜采用交接配线方式,一次性布放完成。 4.5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管网建设应符合 GB 50846、GB 50311、YD 5007 的规定。 4.6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管路在满足用户光缆布放需求的前提下,宜提供给无线通信设施共享使用。 4.7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管网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和施工,建设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8 设备间、电信间等通信专用机房应确保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使用,不得放置其他无关设施。 5 光纤网络 5.1 网络架构 为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的接入和开展业务,根据建筑布局以及通信网络总体规划,将用户 接入点设置在设备间,采用设备间汇聚的方式将光纤接入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设备 间设置通信设备,并与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中设备间内的总配线架内光缆跳纤适配器模块架互通,供用户 通过线缆跳接方式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 光纤网络架构见图 1。 图1 光纤网络架构 5.2 分工界面 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用户接入点交换局侧以外的配线设备及主干光缆,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 b)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用户线缆, 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c) 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5.3 光纤接入模式 光纤接入采用光纤到户(Fiber to The Home,FTTH)模式和光纤到办公室(Fiber to The Office, FTTO)模式,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可根据建筑布局以及通信网络建设需求进行选择: 3 DB3302/T 1049—2018 a) FTTH 模式是将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ONU)安装在用户家中的一种网络接入方式, 是光接入中最靠近家庭用户的光接入网应用类型(见附录 A.1): 1) 用户光缆从设备间光纤配线架敷设至单元配线箱,并成端在光纤跳接适配器模块上,经入 户光缆与用户侧 ONU 相连; 2) 用户光缆经配线管网敷设至家居配线箱; 3) 入户光缆按每户两根单芯皮线光缆的标准配置,并在家居配线箱内预留 1m~2m; 4) ONU 安装在家居配线箱内,通过室内布线系统提供语音、数据等业务。 b) FTTO 模式是将 ONU 安装在用户办公室内的一种网络接入方式,是光接入中最靠近商务用户的 光接入网应用类型(见附录 A.2): 1) 将 ONU 安装在用户办公室内,从设备间光纤配线架敷设用户光缆到单元配线箱,再从单元 配线箱引出入户光缆至用户办公室,在用户端安装 ONU; 2) 通过室内布线系统提供语音、数据等业务。 6 设备间和电信间设置 6.1 设备间设置 6.1.1 设备间的设置应符合 GB 50846、YD 5003 的规定。 6.1.2 设备间的形状和空间布局应规整,最小宽度应不小于单列常规设备安装和维护所需最小空间。 设备间的有效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设备间有效使用面积 2 设备间有效面积(m ) 建筑规模 住宅小区:以用户规模计(户) 2 商住楼:以大楼建筑面积计(m ) 独立机房 有线无线通信 有线通信 无线通信 综合设备间 ≤1 000 25 20 35 1 001~2 000 35 25 45 2 001~5 000 50 35 60 ≤30 000 40 30 60 30 001~50 000 60 35 80 50 001~70 000 80 40 100 2 6.1.3 住宅小区的用户规模大于 5 000 户或商住楼的建筑面积大于 70 000m 时,应根据建筑群分布情 况设置多个设备间,单个设备间有效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1.4 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群的中心区域,靠近物业管理中心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地面一层不易受 淹处,应方便搬运设备的车辆进出和通信管道的接入。如条件不具备,也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应进行 防水处理并设置排水设施。 6.1.5 进出设备间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作防水处理。 6.1.6 设备间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强电磁干扰场所的楼上、楼下或隔壁房间。 6.1.7 设备间电源应按住宅小区及商住楼最高用电等级由公变引入,采用 AC 380V 电源,TN-S 接地系 统,容量负荷应符合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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